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1.25
【字 号】冀政办函[2006]5号
【施行日期】2006.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国资委
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
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激
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三)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企业董事长(国有独资企业为总经理,下同)的薪酬由省政府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确定。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经理办公会)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贡献等情况,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
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四)坚持效率优先、注重社会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六)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二)与省政府国资委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或按有关考核办法下达了绩效考核目标;(三)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六)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特别奖励、中长期激励等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和在某一特定岗位达到基本业绩水平所获得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相关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企业董事长年度基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W=W0×L
河北人才市场  W为企业董事长的年度基薪;
  W0为当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L为岗位职责综合评价系数,L=50%G+50%M;G为规模系数,G=20%z(总资产规模系数)+20%x(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20%j(净资产规模系数)+30%y(利润总额规模系数)+10%p(企业职工人数规模系数)。以上系数均采用当年与前两年数据相加后的平均值确定。M为工资调节系数,M=20%D(地区工资系数)+30%H(行业工资系数)+20%C(所出资企业工资系数)+30%Q(本企业工资系数)。
  企业负责人基薪计算规模系数测算公式和有关工资系数公式见附件。
  第七条 基薪确定公式中所涉及的各企业年度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利润总额、企业职工平均人数,均采用经审计并通过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所在设区市职工平均工资、省内有关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以年终审计后由省政府国资委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的数据计算。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企业董事长的年度基薪最高不超过W0的4倍。
  第九条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基薪分配系数为1。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分配系数,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经理办公会)根据其岗位、责任、风险、贡献和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研究确定,也可采取民主测评等方式,合理拉开差距,最高不超过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的0.8,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备案。一人身兼数职的只按一个最高职务取酬。
  第十条 绩效薪金是企业负责人达到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约定条件后所能获得的收入。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3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2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1.5倍基薪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1倍基薪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