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6.06.1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6.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为做好今年我省律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要求,现将我省2016年度律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
  广东省律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各市县律师中、初级职称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2016年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市确定,请申报律师留意各市人社部门安排的时间,以避免错过各市申报时间。
  (二)评审时间
  省高评委会将于10月份开始评审,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省高评委会受理范围
  1.全省律师正高级(一级)和副高级(二级)职称评审工作;
  2.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委托的中级(三级)律师职称评审工作;
  3.外省人社部门委托的律师职称评审工作。
  三、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 申报评审条件
  1.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近三年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
  2.符合职称评审资质条件(具体详见附件)。
  (二) 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新版职称评审表》(共九张),评审表格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网址:v)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2. 2013、2014、2015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并附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九)后。
  3.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复印件和原件),评审工作结束后返还原件。
  4. 学历(学位)、资格证、聘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原件),验证后可交复印件,返还原件。
  5. 2013、2014、2015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事考试网电话  6. 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打印两份,申报律师签字并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7. 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
印件一律无效)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岗证明材料(原件)。
  8. 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证)(复印件)。
  9. 论文(复印件和原件),复印件附于《业绩、成果材料(3)》(申报评审表六)后,评审工作结束后返还原件。申报律师所提交论文需发表在有刊号的公开发行刊物上,或是在《广东律师》等省级以上法律类有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时间需是在获得现有职称资格后、2016年8月31日前发表的。
  (三) 材料要求
  1.申报律师要对照国家、省相应的职称政策和评审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
  2.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6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证书、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3.申报材料中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进行验证,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四、申报流程
  (一)律师申报
  自今年起,我省职称评审工作启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网址:v/zyjsrc/index.jsp),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评审。完成所有需要填写的信息后,一次性提交人事管理单位(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核。
  待人事管理单位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律师需双面打印申报评审用表,如实填报,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送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核。
  (二)律师事务所审核和评前公示
  1.申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3. 公示结束后,由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市主管部门(市司法局或市律协)。
  (三)各市受理部门初审
  1. 申报人按要求一次性将全部申报评审材料提交所在市主管部门(市司法局或市律协)进行初审,并由市主管部门在各申报评审用表显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处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律师,各市司法局或市律协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退回材料原件。
  2. 在市司法局或市律协进行初审后申报人按要求一次性将全部申报评审材料提交所在市人社部门(市人社局)进行审核,并由市人社部门在各申报评审用表显示“市(省直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处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律师,各市人事局将退回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