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农村
商业银行项目工作方案
省联社是什么编制编制单位: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第一部分: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了改制的目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应进行清产核资。
第二条 为保证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工作的效率,特制定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以下简称“具体方案”),供此次清产核资使用。
第三条  本具体方案按照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实际状况编写而成。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四条  清产核资范围: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的清产核资对象是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内外的所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目的
第五条  财产清查的目的
1.全面摸清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家底",充分反映经营风险,如实暴露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XXXX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XXXX信用合作联社会计信息质量。
2.全面清查核实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贵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创造条件。
3.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核实资产、权益等状况,规范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4.鉴于清产核资目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虚报、瞒报、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方法
第六条  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级分社按所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填报的方法,汇总全部下属单位户数,并上报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由于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施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因此我们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全面清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确认各项资产的清查损失,在此基础上,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清理出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存的资产损失。
上述资产损失,是指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被证明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与投资等形成的损失,以及以前年度的潜亏及挂账等。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第七条  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确定为2014年6月30日。
第六章  清产核资工作的法规依据
第八条  清产核资应依据下列法规进行(不限于):
一)法规依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2010年修订版);
2、《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3、《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
作指引及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令2008年第3号);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及补充规定》(银监发[2011]3号);
8、《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9、《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
10、《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
1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29号);
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06]56号);
13、《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
14、《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银监发[2007]63号);
15、《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银监办发[2009]284号);
16、《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09]366号);
17、《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
18、《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文);
20、《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23、《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
2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11号令);
25、《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
26、《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
27、《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28、《关于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转换工作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11]55号);
29、《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内退福利、补充退休福利会计政策>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11]388号);
30、《山东银监局办公室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减免税收入弥补亏损或计入拨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鲁办发[2006]70号);
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减免税收入弥补亏损或计入拨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10号);
32、《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
3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
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