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关于核准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定西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16
【字 号】定银保监复〔2020〕114号
【施行日期】2020.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关于
  核准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报送的《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临农商银〔2020〕26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行修改后的《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见附件)。
  二、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定西银保监分局。
  此复。
  附件: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银保监会定西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一节  股份募集
  第二节  股份增减与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党的组织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章  经营管理
  第十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省联社是什么编制  临洮农商银行注册中文全称名称: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洮农商银行中文简称:临洮农商银行
  临洮农商银行英文名称:GanSu LinTao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
  临洮农商银行英文简称:LinTao bank of agriculture and commerce
  临洮农商银行注册住所: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北关256号
  :730500
  第三条  临洮农商银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甘肃临洮农村合作银行整体改制的基础上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  临洮农商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万元。
  第五条  董事长为临洮农商银行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  临洮农商银行是符合《公司法》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临洮农商银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七条  临洮农商银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临洮农商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临洮农商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临洮农商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行根据《党章》和《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配置、人员编制纳入本行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财务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党的组织在本行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九条  本行应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和机制,落实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的要求。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行业管理。
  第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经国务院银行监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生效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临洮农商银行的组织与行为、临洮农商银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临洮农商银行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临洮农商银行的经营宗旨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现代银行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的,加强内外招商融资力度,为当地“三农”、城乡
居民、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和当地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切实加强维权力度,维护临洮农商银行和临洮农商银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临洮农商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方针;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经营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自身优势,增强发展后劲,打造服务品牌。
  第十三条  临洮农商银行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现状,由股东大会确定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比例,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临洮农商银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当符合《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行业规定。日常经营中应确保满足下列核心监管指标要求:
  (一)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三)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关联企业在计算比例时合并计算)。
  (四)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
  (五)拨备覆盖率逐年上升,达到并始终保持在1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