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农村信用社员工调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队伍管理,完善员工管理制度,保证员工的合理流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以下员工调动:
1.同一市州内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之间员工调动;
2.不同市州县级联社之间员工调动;
3. 县级联社与市联社之间员工调动;
4.县级联社与省信用联社之间员工调动;
4.市联社与省信用联社之间调动员工;
5.从农村信用社系统外(含其他省、市农村信用社,下同)调入员工;
6.员工调出系统外工作
第三条县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调动原则
第四条员工调动工作须在核定的编制内进行。
第五条员工调动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员
工的实际困难。
第三章调动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根据下列原因之一,省信用联社、市州办事处、市联社、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可进行员工调动工作:
(一)急需调入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核心人才;
(二)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三)安置富余的人员需调出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动的。
第七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动: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三)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未弥补的。
第八条系统外调入员工原则上采取公开对外招聘,并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符合拟任岗位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和拟任岗位条件;
(三)编制和岗位有空缺。
第四章调动程序
第九条员工系统内调动工作和从系统外调入时,先由调入单位向调出单位发出商调函,进行商洽,待调出单位同意后,由调入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员工调出系统外工作时,先由调入单位向调出单位发出商调函,进行商洽,由调出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调出单位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调入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对拟调人员进行认真审核。
第十二条调出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对拟调出人员进行稽核审计,经稽核审计后方可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批准调动的员工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调出单位应将其档案资料按有关规定转递调入单位;员工与调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新的劳动合同由当事人与调入单位协商订立。
第五章审核、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省信用联社、市州办事处、市联社、各县级联社组织人事部门是员工调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管
理范围内的员工调动工作。
第十五条各县级联社审核、审批权限:
1.负责县级联社之间、县级联社与市联社之间、县级联社与省联社(含办事处)之间员工调动的初审工作;
2.负责系统外调入员工的初审工作;
3.负责调出系统外员工的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市州办事处,市联社审核、审批权限:省联社是什么编制
1.负责跨市州县级联社之间员工调动的审核工作;
2.负责辖内县级联社与省联社之间员工调动的审核工作;
3.负责辖内县级联社与市州办事处、市联社之间员工调动的审核工作。
4.负责辖内系统外调入员工的审核工作;
5.负责辖内各县级联社之间员工调动的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省信用联社审批权限:
1.负责跨市州县级联社之间员工调动的审批工作;
2.负责县级联社与办事处、市联社之间员工调动的审批工作;
3.负责县级联社、市联社与省联社之间员工调动审批工作;
4.负责系统外调入员工的审批工作;
5.负责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员工调出系统外
的审批工作。
第六章审批材料
第十八条员工系统内调动工作和从系统外调入时,由调入单位上报以下审批材料:
(一)《ⅩⅩ农村信用社员工调动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调出单位同意调动函。
第十九条员工调出系统外工作时,由调出单位上报以下审批材料:
(一)《ⅩⅩ农村信用社员工调动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调入单位同意调动函。
第七章调动纪律
第二十条从事员工调动工作管理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违反调动纪律的,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凡接到调动通知的员工,须按规定时间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应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