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2016年修订版)
为了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办公用房配置应坚持勤俭节约、朴素实用、统筹兼顾的原则,配置面积严格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南京市市级机关房产管理办法》(宁委办发〔2016〕7号)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新建、改建、扩建和购置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按国家及省市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有关手续。
二、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办公用房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一般采用普通装修,具体标准如下:
(一)外部装修标准:
外墙装修,不超过160元/平方米(不含墙体保温、墙体节能改造、外立面幕墙维修费用);屋面防水,不超过80元/平方米(含原防水保温层拆除);外窗,应按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保温、隔热和密封性能好的产品,不超过750元/平方米(含原窗拆除)。
以上标准不含古建筑。
(二)内部装修标准:
1.办公室、楼梯、走廊、茶水间,不超过1200元/平方米;会议室、接待室、公用大厅、弱电机房、卫生间,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面积指建筑面积)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含抗静电地板)、墙面(含装饰墙面)、门、门窗套、窗帘、吊顶、开关插座、水电线路、灯具、卫生洁具、固定家具等。不含按设计强规要求,室内必须设置的防护设施费用以及项目拆除费用。
2.会议系统(含布线、会议设备、控制机房)有特殊功能需求的,可根据使用功能另行核定。
3.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可根据使用功能另行核定。
4.中央空调系统、电梯设备、消防系统、供配电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安防设备等建筑配套固定设施,可根据使用功能另行核定。
5.本标准不含设计、质监、工程监理、制作项目建议书、工程审计等费用。
(三)装修时间期限及要求:
符合《南京市市级机关房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房屋,可申请重新装修。租赁办公用房的装修,应当根据不同的租赁年限适当降低装修标准。如果租赁期不到五年,只能简单装修,装修价格控制在本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下。
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标准的,应按资产配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
三、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办公家具配置应坚持经济、实用、美观原则,杜绝奢华、浪费。
1.局级领导干部办公室家具配置:办公桌椅1套;沙发茶几1套(三人沙发1个,单人沙发1—2个,茶几1张);茶水柜1张;文件柜1组;保密柜1件。
2.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家具配置:办公桌椅1套/人;茶水柜1张;文件柜1—2个/房间;处级领导办公室可根据需要配置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1—2个。
3.会议室、接待室家具配置:按单位面积家具配置价格标准执行。
4.保险柜、保密柜配置:单位根据财务、机要等工作需要,可按价格标准合理配置。
考虑单位临时增加或借用人员等情况,原则上办公桌总数应不超过单位在职在编人数的110%。考虑接待室、会议室配置等情况,三人沙发个数和单人沙发组数(2个为1组)应不超过单位局级干部职数乘2与处级领导干部职数总和的110%。
四、空调设备配置标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可根据需要配置空调设备。
1.中央空调。按照专业标准配置。
2.多联机。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0.2千瓦进行配置。
3.分体空调。每间办公室可按以下标准配置一台分体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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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功率
不超过10 m2(含,下同)
1P
10 m2—20 m2
1.5P
20 m2—30 m2
2P
30 m2—45 m2
3P
45 m2—80 m2
5P
80 m2以上
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考虑到加班、值班等因素,中央空调非全天开启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对特定的会议室、值班室、机房等安装分体空调。
4.机房精密空调按专用标准配置。
五、通用办公设备配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