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6.23
【字 号】东府〔2020〕44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3日
 
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强做优做大镇(街道)属企业(以下简称“镇属企业”),全面增强企业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镇街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属企业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出资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含实际控制企业)。
  镇属企业资产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镇属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条 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企分开;
  (二)坚持政资分开;
  (三)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四)维护所有者权益;
  (五)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权有责,权责一致;
  (六)实行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
 
第二章 镇属资产管理模式
 
第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行使指导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镇属企业发展的主业定位,镇属企业投融资事项,镇属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镇属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情况、定员定岗方案、主要负责人薪酬和企业工资总额。
  (三)镇属企业每月会计报表、季度经营情况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镇街出台的企业管理的政策文件。
  (四)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属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镇属企业监管机构”)决策实施后,由镇属企业监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国资委的国资监管系统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报告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六条 本办法的第五条第一款报告事项中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事项内容简介;
  (二)董事会(或决策层)决议及会议纪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五)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市国资委每半年定期组织各镇街召开镇属资产管理情况专项会议,对镇属资产的运行、改革发展和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通报。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镇属企业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九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授权,依法行使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包括:
  (一)代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对所属企业的预算、监管、考核和收益分配等工作;
  (二)指导镇属企业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管控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编制和核定镇属企业的定员定岗方案;
  (四)编制和管理镇属企业资本经营预算;
  (五)研究拟定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和办法;
  (六)制定所属镇街企业改革发展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督促和审核非公司制镇属企业的改制工作;
  (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镇属企业须严格控制层级,原则上管理层级控制在三级以内。
 
第十一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二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要推进镇属企业资产围绕战略发展方向优化配置,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探索有效的资产营运模式,确保保值增值。指导促进镇属企业加强党的领导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十三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要维护镇属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接受市国资委的业务指导,接受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
 
第十五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择镇属企业负责人建议人选,并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一)提出独资企业经理、副经理的任免建议;
  (二)提出独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建议人选;按照出资人意愿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总经理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控股公司(含实际控制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控股公司(含实际控制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五)镇属企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出任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镇属企业监管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招聘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报告制度。镇属企业负责人应定期向镇属企业监管机构报告其所任职企业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资产、产权变动情况。
  镇属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负责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载明变动的事项、原因、数额、比率及人员等有关情况向镇属企业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企业财会人员
 
第十八条 镇属企业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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