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镇(街)园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9.13
【字 号】穗府办函〔2017〕224号
【施行日期】2017.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镇(街)园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函〔2017〕2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
  《广州市建立镇(街)园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3日
 
广州市建立镇(街)园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字〔2016〕6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基层环境监管责任体系,解决基层环保工作任务繁重,但监管力量十分薄弱等突出问题,现就建立镇(街)园区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以下简称专职环保员队伍),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镇(街)园区专职环保员队伍,是巩固和提升中央环保督察成果,落实环保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落实镇(街)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健全完善环保监管责任体制,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环保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环保工作水平,实现改善
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的总目标。各区政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政府雇用,规范管理,保障待遇,服务基层”的基本思路,抓紧建立镇(街)园区专职环保员队伍,确保基层环保工作稳定运行,积极推进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上水平、走前列。
  二、专职环保员队伍组建要求
  (一)组建方式。
  专职环保员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各区政府向社会公开招聘,按规定进行管理,经市、区环保部门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各区与专职环保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专职环保员队伍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招聘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感强,热爱基层环境保护工作;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知识;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安全工程、水质科学与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察、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生态学、应用化学、大气科学技术、给水排水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法学专业优先聘用;有
一定的语言表达、文字书写、组织协调和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以上的,或在基层环保部门、镇(街)、企事业单位从事环保工作、应急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配备数量。
  根据镇(街)园区地域面积、经济总量、排污单位数量、信访投诉、隐患风险情况、重点监管业务领域及工作任务等方面实际情况,确定专职环保员配备数量(详见附件)。
  1.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原则上每个镇(街)应配备20名专职环保员。
  2.天河区、海珠区、黄埔区、南沙区原则上每个镇(街)应配备15名专职环保员。
  3.越秀区原则上每个街道应配备4名专职环保员。
  4.荔湾区原则上每个街道应配备10名专职环保员。
  5.增城区、从化区原则上每个镇(街),从化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明珠工业园以及广州开
街道办事处招聘发区管委会应各配备16名专职环保员。
  6.广州民营科技园管委会、白云工业园、南沙开发区管委会、花都区汽车城管委会、增城开发区管委会、从化流溪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各配备6名专职环保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