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遵循统一建库、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两江新区管委会、市级部门不得另行组建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建立评标专家的选拔、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
市、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国土房管、城市管理、水利、移民、林业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进入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有关部委对国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可以在其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七条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跨行业、跨地区组建,为进入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满足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第八条按就近服务原则,申请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以下简称市级和主城专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入库,其专家信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申请进入远郊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以下简称远郊区县专家),由远郊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入库,其专家信息由远郊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抽取市级和主城专家;在远郊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抽取本区县和周边区县的评标专家。
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在全市范围内共享共用。
第十条通过招标投标电子系统记录并公示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并与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 建立评标专家培训制度。培训包括入库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
入库培训针对新入库评标专家开展,并应组织考试;市级和主城专家的入库培训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开展,远郊区县专家的入库培训由所在区县发
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开展。网络培训对象为全市所有评标专家,评标专家通过网络培训考试系统随时了解学习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并每年参加1次网络考试;网络培训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由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原则上每3年轮训1次。
第十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具备数据管理、专家抽取和运行监控的功能,设置数据管理端、专家抽取端和运行监控端3个端口,实行3端分离管理。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数据管理端负责评标专家数据的管理,专家抽取端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提供服务,运行监控端负责对数据管理端和专家抽取端的行为进行监控,形成记录。
第十三条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网上申报、自助查询、网络培训考试等辅助系统,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四条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运营维护单位要定期委托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对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牵头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对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运行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任何数据。
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就日常管理、信息安全、职责分工、人员轮岗等方面建立工作制度。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对上述单位的保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根据需要不定期征集评标专家,征集通知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进入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资格按以下步骤进行申请:
(一)网上申请。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同意。申请人打印《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纸质件,交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或人事部门印章。已退休的申请人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盖章后的《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市、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录入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申请人可以在重庆市招标投标
综合网上查询本人的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评标专家应当参加入库培训、通过培训考试,并取得统一制发的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证(以下简称专家证)。
第二十条重庆市人事考试管理服务系统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