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2
【字 号】渝人社发〔2021〕58号
【施行日期】2021.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险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与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现将《重庆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积分
  第三章    积分扣减
  第一节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
  第二节    劳务派遣经营机构
  第四章    积分增加
  第五章    积分管理
  第六章    积分应用
重庆市人事考试管理服务系统
  第七章    附  则
 
重庆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经营机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营的中介机构;劳务派遣经营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经营机构及备案的劳务派遣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积分制”是指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运用积分增减办法加强评价管理,促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的制度。
  第四条 诚信积分按周期实施,每个周期12个月,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办法的制定、统筹实施及评估检查等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诚信积分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人力社保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诚信积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人力社保部门通过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建议、接受信息报送、共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大数据等方式,收集掌握经营性人力资源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实施诚信积分管理。
  第八条 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诚信积分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数据跨部门、跨区县互联互通。
 
第二章    基础积分
  第九条 对管理周期前已获得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个管理周期赋予基础积分12分。
  第十条 对管理周期内新获得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许可或备案之月起,根据管理周期内剩余时长,按每月给予1分的标准确定其基础积分。基础积分最低不少于6分。
  第十一条 对管理周期内办理延续、变更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适用延续、变更前积分信息。
  第十二条 已纳入“诚信积分制”管理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纳入原机构进行管理。
 
第三章    积分扣减
 
第一节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1分。
  (一)未公示营业执照、许可或备案信息;
  (二)未公布服务项目、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未审查用人单位真实合法证明信息而提供服务;
  (四)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未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
  (五)提供已过期、无效招聘或求职信息。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3分。
  (一)未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上报机构经营情况数据;
  (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
  (三)服务台账信息保存不当或丢失;
  (四)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机构在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不当或丢失;
  (五)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机构未审核进入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地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
  (六)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七)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八)发布虚假招聘或求职信息,或者发布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九)登记求职者身份证等证件或寄存求职者行李等财物拖延归还;
  (十)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
  (十一)违法泄露或者使用所知悉的秘密或公民隐私信息,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
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十二)使用明显低于市场合法成本价格参与人力资源服务招标、合同洽谈或故意发布虚高人力采购价格并以各种隐含条件拒不成交、减少成交,扰乱市场秩序;
  (十三)不配合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信息;
  (十四)上一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评为C级;
  (十五)机构人力资源经营活动违反劳动保障、市场监管、治安管理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机构或机构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处罚;
  (十六)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情形,经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落实不达标。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