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9.12
【字 号】渝职改办〔2023〕212号
【施行日期】2023.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考试管理服务系统
渝职改办〔2023〕2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重庆市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重庆市2023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
  一、申报范围
  (一)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
  (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自由职业者、转业择业军队干部。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按规定在军队评定或任命取得的有效职称在我市继续使用有效,不需办理确认手续,直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凭据。
  (三)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四)市属高等学校自主评审教授、副教授资格的(含有权评审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的),负责受理本单位在编、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人员高校教师系列(有研究系列评审权的,含研究系列)的职称申报评审。
  (五)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市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1998〕50号)有关规定,机关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未取得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符合相应职称正常申报业绩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不属于特殊人才受理范围的,可通过本次正常通道申报参加相应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