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新型农村支付体系,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工作,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总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第三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仅限于借记卡,不得使用准贷记卡、贷记卡办理此项业务。
第四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主要是为农民及时提取“新农保”等涉农类补贴款项提供便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服务点管理
第六条服务点选择原则
(一)服务点须设在乡镇及以下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确定服务点数量,综合考虑行政村的规模、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等因素,每个行政村不得超过3个服务点。对于规模较小的行政村,可考虑与相邻的行政村合并设立服务点。为保证服务质量,原则上,一个服务点服务居民数量不超过600人。
(二)服务点选取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服务点应具备有固定场所、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等基本条件,并能遵守银行卡支付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从发挥邮政全网优势,增强村邮站服务功能出发,助农取款服务点优先选择在村邮站布放。在村邮站不具备条件或无村邮站的行政村,可考虑以下商户类型作为服务点:1.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2.邮政网点;电信、移动、电网等运营商网点;3.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对历史存在欺诈、套现、卡片侧录、利用固话支付设备不正当牟利、故意使用及其他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要求的商户,不得选为服务点。
第七条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要按照就近原则推广,按照网
点分布情况划分服务范围,属于一类网点服务范围的行政村,由邮储银行负责;属于二类和代理网点服务范围的行政村,由邮政企业负责。职责包括布放商易通,进行资质审核和日常管理,受理和处理相关投诉和纠纷等。对于邮政储蓄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有邮政网点的由县(市)邮政局负责;未设邮政网点的由县(市)邮政局或县(市)支行根据就近原则协商解决。
第八条选择服务点时,应对商户经营场所和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拍照留档(至少一张门面照片),同时须广泛听取当地众意见,营销人员走访当地众应不少于5户。
第九条商户被选为服务点后,获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资质,并与当地县(市)支行签订“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协议,方能开办“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
第十条每个服务点配备1台商易通、1台验钞机,在店铺外醒目位置悬挂“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名称牌,店铺内悬挂“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公示”、“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内容”等标牌,并在收银台附近张贴识别图等。上述制作标准由省分行统一制定,各营业机构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服务点可办理的业务有:借记卡余额查询、借记卡转账、借记卡小额取款等。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商户在申请“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能够证明其合法经营资格的其他材料;
(三)税务登记证,或土地使用证、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材料;
(四)用于办理“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座机电话近三个月的电话缴费单,或其他能够证明座机电话归属关系的材料;
(五)负责人本人的绿卡借记卡。
第十三条商户开办“助农取款”业务时,业务申请、修改、撤销等管理流程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商易通业务管理实施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商易通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开通“助农取款”业务的商户需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易通”业务申请(修改、撤销)表》,报经所在县(市)邮政局或县(市)支行批准后,统一与县(市)支行签订《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协议》(见附件4)(一式两份),协议由各县(市)支行统一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由县(市)支行和服务点商户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为增强商户保管机具的责任意识,对服务点商户
按照商易通业务要求,以账户限额止付的方式收取押金。I型带打印型号的商易通机具押金收取标准为:400元/台。
第十六条服务点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如警告无效,再次发生,则取消服务点“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资格,收回机具设备及相应名称牌、公示牌:(一)未按要求登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台账”(台账格式见附件2)的;
(二)未按要求对持卡人进行身份确认即办理业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现金未经验钞机鉴别真伪或没有登记钞票编号直接交给客户的;
(四)多次被客户投诉,无理由拒绝客户提现,故意刁难客户的;
(五)未按规定悬挂名称牌和公示牌的;
第十七条服务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机构应终止其“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资格,由客户经理负责收回设备、名称牌等相关用品用具:
(一)存在欺诈、卡片侧录、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的;
(二)利用固话支付设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办理提现业务中故意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对取款人进行身份确认办理提现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