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特级教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4.06.11
【字 号】川人社办发[2014]127号
【施行日期】2014.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特级教师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4〕12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近年来,全省广大中小学教师发扬园丁精神,在三尺讲台辛勤耕耘,无私奉献,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个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四川省特级教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其中民办学校教师须为按《劳动合同法》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教师;已退休到民办学校工作的人员不纳入评选范围。
  (二)表彰名额
  本次四川省特级教师共评选表彰400名(推荐名额见附件2)。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为确保特级教师的评选质量,实行差额推荐。各市(州)在下达的推荐名额基础上,按推荐名额的10%(按四舍五入法计算整数)增报一线教师作为候补推荐人选,并排序上报,由省上择优遴选。
  二、评选条件
  申报四川省特级教师,按照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和原省教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工作的意见》(川教人〔1996〕33号)的规定执行,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工作表现出,近五年来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市(州)以上表扬(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等)。
  (二)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中学为副高级及以上教师职务,小学、幼儿园为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三年以上。不得破格推荐。
  (三)严谨治学,具有精湛的教学艺术,曾多次承担市(州)以上的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辅导课等任务,为提高教学质量做出了显著贡献,教学艺术和效果得到同行专家公认。中学教师获省教育厅教学业务部门及以上教学成果一等奖的主研人员,小学教师获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学业务部门及以上教学成果一、二等奖的主研人员,在本市(州)教育界有较高威望。或者利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做学生思想工作经验丰富,成绩显著,并发表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两篇以上(中学教师在省、小学教师在市(州)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得到同行专家一致公认和好评。
  (四)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实践中勇于探索,创立了新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发表本学科具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论文或著作两篇以上(中学教师在省、小学教师在市(州)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或出版)。或教改经验获省教育厅教学业务部门及
以上的优秀教改成果中学一等奖及以上,小学一、二等奖及以上的主研人员。或在教材建设中提出了重大的理论观点,通过了省教育厅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在全省有一定的示范和推广价值,效果显著,撰写的论文得到同行专家的一致公认。
  (五)积极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工作,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