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7.01.15
【字 号】冀劳社[2007]2号
【施行日期】2007.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劳社[2007]2号)
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与《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冀政办[2006]23号)一并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本厅依法行政工作,提高部门行政立法水平,根据《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暂行规定》(冀政办〔2006〕23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接受省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未经省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发施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本厅名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其名称包括规定、办法、细则、决定、命令、通知、通告、公告等。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为本厅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责任处室,综合协调业务处室接受省政府法制机构对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各处室为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责任人,负责本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相关工作。
  第五条 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后,首先征求有关处室、单位的意见,沟通一致后,填写《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提请合法性审查函》,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初审。政策法规处初审后在《提请审查函》上填写意见,送厅办公室进行公文审核,报分管法制和业务工作的副厅长、厅长审定草案,涉及全局性重大事项需经厅务会或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出。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征求处室意见没有取得一致的,由起草处室协调解决。经协调仍然没有取得一致的,由起草处室说明情况,附带不同意见,经政策法规处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初审后,送厅办公室进行公文审核,提交厅务会或厅长办公会决定。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下列内容进行初审: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合法和行使这项权限的合法性;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超越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定权限,是否超越了劳动保障上位法规定的权限;
  (三)增设行政许可事项、环节和条件,规定行政许可年检和延期颁发、送达以及期满后强制重新申请等内容的合法性;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四)设定行政处罚行为、种类、金额,规定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规定罚没款收缴方式的合法性;
  (五)设定行政收费、集资、基金等项目的合法性;
  (六)限制和剥夺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义务和负担的合法性;
  (七)是否存在擅自设定行政执法主体,越权授权执法或委托执法的情况;
  (八)有关处室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是否取得一致意见;
  (九)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经政策法规处初审后,按照发文程序经厅办公室公文审核,按签发权限,报分管法制和业务的副厅长或厅长审定,由起草处室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第七条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向有关厅领导和政策法规处说明情况后,送厅办公室按照发文程序审核处理。
  第九条 起草处室履行规范性文件初审手续应当向政策法规处提供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提请合法性审查函》(附后);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内容包括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依据、送审稿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说明等;
  (三)征求处室意见情况(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纸质和电子文本;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省其他有关规定复印件。
  第十条 初审过程中,起草处室要与政策法规处充分沟通,取得一致。初审通过,留存一份纸质文本。厅领导签发后,由起草处室将第九条所列材料(不包括征求处室意见情况)按照规定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送省政府法制机构接受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经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凭省政府法制机构《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到厅办公室编号,由起草处室印制,同时将一式两份纸质正式文本和电子版文本连同回执复印件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在15日内到省政府法制机构履行备案手续,接受
对审查意见吸收情况的复核,并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相关媒体发布。同时在《河北劳动保障网-政策法规栏目》发布。
  政策法规处按年度编印河北省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汇编。《河北劳动保障网-政策法规栏目》为本厅规范性文件发布的指定网络媒体。
  第十二条 对于省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和要求,起草处室要严格执行。如果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由起草处室提出意见和理由,经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报分管厅长和厅长审定,提请省政府裁决。提请裁决程序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接受规范性文件审查,造成本厅规范性文件制发行为被省政府及省政府法制机构依据《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处室承担:
  (一)未按照程序接受合法性审查制发规范性文件的;
  (二)未按照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