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2.06.25
【字 号】皖人社秘[2012]238号
【施行日期】201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2〕238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及时掌握全省就业失业动态情况,准确研判全省就业形势,为科学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可靠依据,更好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现就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监测范围
  (一)200家人力资源市场。在全省人社部门所属的市、县人力资源市场基础上,扩大到相关大、中型人力资源市场,包括部分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二)1000家企业。在企业用工调查、失业动态监测原有监测样本基础上,覆盖到全省各市,增至1000家。其中:合肥80家,芜湖70家,蚌埠70家,其余各市均为60家。监测企业的行业分布、企业规模、所有制结构等按照人社部函〔2011〕308号文件选定。
  (三)160个行政村。在农村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地区,选定有一定转移就业工作基础,软
硬件条件较好的行政村。合肥(庐江)、宿州(灵璧)、阜阳(颍上)、滁州(来安)、安庆(太湖)已有的50个行政村监测点不变,淮北、亳州、蚌埠、淮南、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黄山各选定10个行政村。
  (四)30家产业园区。将30家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纳入监测范围(附件1)。
  二、监测内容
  (一)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监测。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建立全省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48号),扩大监测范围,进一步提高市场供求监测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报告质量。
  (二)企业用工状况监测。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企业用工监测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39号),监测各地重点企业用工缺工情况和变化趋势。
  (三)失业动态监测。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失业动态监测覆盖全省各市。监测对象与企业用工监测为同
一样本,相关数据实行比对参照。
  (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建立就业相关数据快速调查制度的通知》(明电〔2008〕56号),监测相关行政村跨省、省内跨地区、就近就业、返乡创业等转移就业数量的增减变化情况。
  (五)产业园区用工情况监测。产业园区企业用工基本情况及变化,缺工总体趋势及变化,员工流失情况。
  三、监测时间
  以上5项监测实行月报制度。每月度结束前5天开展统计调查,每月度结束后5天内(遇法定节假日须提前)上报数据。第一次监测从今年10月份开始实行。
  根据人社部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在坚持月报基础上,适时布置开展部分或全部监测内容的旬报或季报。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由分管厅长牵头,就业处、市场处、失业处、就业局、信息中心等组成的工作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由省就业局承担。各市要高度重视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明确由分管局长负责,相关单位和业务骨干具体承办。请各市将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附件2)于7月15日前上报省就业局。
  (二)选定监测样本。请各市在已开展相关监测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工作要求,认真选定新增的人力资源市场、企业、行政村等监测样本,并将监测样本有关情况(附件3)于7月31日前上报省就业局。
  (三)实行专人专报。对人力资源市场、企业、行政村、产业园区等监测内容实行专人专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业务工作和系统操作培训,适当给予一定工作补贴。
  (四)做好上线测试。为提高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效率,我厅组织中科辅龙公司开发 “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网上直报系统”,拟于近期开展上线测试工作,请各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有关上线测试以及培训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