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05.26
【字 号】冀人社办[2009]77号
【施行日期】2009.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主题分类】
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办[2009]7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各市反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凡符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条件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认定身份,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提供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务。
  二、《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凡曾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后,均可按照(冀劳社〔2007〕38号)文件第三条第三项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现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可按冀政〔2006〕67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劳社部发〔2005〕17号、〔2006〕17号、〔2007〕28号、冀劳社〔2007〕38号及本文规定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在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得自行随意新开口子。各地原所执行的政策规定与上述文件不一致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