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 
2、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即使当事人未主动询问,行政机关也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行政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无效。    
4、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行政指导制度。   × 
6学生的高考准考证是由教育考试机构颁发,应属于考生,实践出现的学校经手保管或者持有学生准考证的情形属学校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是民事行为。   × 
7、学生对教育机构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教育机构的行政侵权行为只赔直接损失,不赔精神损失。    
8、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9、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要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10、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11、在混合过失责任中,必须要求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均存在过失。    
12、地方法院在判决中不适宜适用本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13 颁发学位、学历证书、学校法人证书是行政许可。   × 
14、学生在校外遭受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但学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三人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15、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既不能复议,也不能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审查。   × 
16、学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记过等处分是行政处罚而非学校内部行政行为。   × 
17、只要行为人确实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且与经营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 
18、行政行为的撤销针对的只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合法的行为不得撤销。   × 
19、人事聘用合同纠纷适用人事仲裁规定,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 
20、教育行政申诉的被申诉人,相对于学生和教师来说是相同的,被申诉人是其所在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   × 
2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22、不服教育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仍向教育部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23、民事补偿是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基于自愿的原则对受害人的损失作出的弥补性措施。    
24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25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教师聘用合同。    
26、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外部性的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27、一般程序中,处罚机关应将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送达在宣告决定时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5日内按照法定的方式交付。   × 
28、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教育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依法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给予警告处罚的案件。   江苏考试教育网×  50元以下)
29、我国现行高中教育阶段的奖励或者处分规则主要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加以规定。 ×)
30、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发生人身损害的,直接推定教育机构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    
31、学校若与学生之间存在诸如拖欠学费等的民事合同纠纷,学校有权以此为由扣留学生的高考准考证,直至学生将学费还清。   × 
32 教育中的法律救济,其首要作用是预防控制教育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职务违法侵权行为。 (×
33、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教师体罚学生属教师个人行为,学校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 
34、在共同侵权责任中,共同行为人必须存在共同的主观过错,且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同一性。    
35、学生在学校为其选择的实习单位发生伤害事故,不管学校是否事先对实习单位履行了相关的审查职责,该伤害事故均只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 
36、根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中小学校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时,应当将处分情况告知学生本人,而对于学生家长,学校可以直接告知,也可由学生本人转告。   × 
37、一般程序中,处罚告知后,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和申辩,行政部门可以因此加重处罚。(  × 
38、补偿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 
39、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   × 
40、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    
41、只有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学校进行行政处理。   × 
42、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一般规则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 
43、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只能包括社会组织、我国公民以及在我国境内从事活动的外国组织和外国公民,国家组织只能作为行政主体,不得成为行政相对人。   ×  个人和组织
44、仲裁庭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45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在征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46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47、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产生异议,要求学校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     民事,平等主体    行政,民与官
48 教师资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错误  行政许可
49、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撤
销。
  ×  无效
50、学校仅对发生在校园范围内的学生伤害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学生在校外场所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 
51 在过错责任场合,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此时应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在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加害人才能免责。    
52、对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53、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 
54、对在试用期内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教师,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教师聘用合同。 (×
55、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我国法律历来主张采用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也沿袭了这一原则,对此类案件一律适用过错原则。   ×  一般原则为过错原则
56、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直接主管该组织的教育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正确
57、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从根本上讲,对学生的处分也是一种教育手段。    
58、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59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60、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命令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   ×  义务
61、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人应当按照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原则承担连带责任。
  ×  )按份责任
62、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人身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判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责任范围的关键,且确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前提条件是学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6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失不能得到赔偿,赔偿范围仅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62、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6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的主体仅限于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故不在此列。    
64 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无需先进行校内申诉的程序。(   
65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共同危险行为,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的则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6 公办学校编制内教师聘用的程序中,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67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