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在我市全面实施《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苏州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校长。
第二条
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三条
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㈠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㈢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㈣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交流;
㈤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校本研修)和有考核的自学;
㈥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㈦发表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发明获奖,为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授课、开公开课或示范课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教学竞赛获奖;江苏考试教育网
㈧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师资)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并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五条
教师培训的级别按培训组织部门的级别确定。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六条
教师培训实行自然年度学时验证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教师继续教育验证,一般安排在下半年。验证合格标准为:以连续5年为周期(即验证当年及前四年),总学时不低于50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25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县级以上培训50学时,5年累计不超过250学时。
第七条
培训项目设臵,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由培训机构提交培训方案,经培训管理职能部门审核,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
教研、科研、电教、装备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计划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
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
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已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区域内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部分学时认定
第十一条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一年内120学时。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十二条
年度中新调入教师(含新招聘教师),当年度总学时数一般应达到50学时。年度中新调入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在调入满一年后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远程教育、自学考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有条件地区可逐步通过骨干教师脱产进修、访问学者等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学时,1门认定36学时,2门及以上认定50学时。
第十四条
教师通过论文撰写、参与课题研究、出版教育专著、技术发明创造等形式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取得成果的,可以认
定县级以上培训学时:
㈠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issn或cn号,不含增刊、试题集、教参类)发表
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学时,按发表刊物级别每篇县级3学时、市级4学时、省级5学时、国家级6学时折算。独立出版专著(具有isbn号,非试题集类)当年可折算25学时;
㈡完成校本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结题通过当年认定校本培训25学时。完成县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在结题通过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25学时(课题组核心成员有多人的情况下,只认定前5名核心成员)。认定时须提交立项和结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全、前后不一致的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