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肃普通高校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2.05.03
柳州人才市场【字 号】湘教发[2012]22号
【施行日期】2012.05.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肃普通高校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的通知
(湘教发〔2012〕22号)
各市州教育局、纠风办,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维护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扰乱招生工作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普通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部门负责人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纠风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行为的监管,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规范招生行为的整体合力。
  二、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及时将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
专业、办学层次、类型和形式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等通过网站和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向广大考生和社会各界公布。要切实保证招生宣传资料的真实性,所有招生宣传内容应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的招生章程内容一致,严禁学校在办学性质、办学层次、文凭发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欺骗考生或虚假承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普通高校和所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宣传活动的监督管理。各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和招生宣传资料必须到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未经省教育厅审核的招生章程、招生广告,不得发布。
  三、正确指导考生自主填报志愿。考生志愿(含征集志愿)应由考生自主填报。在考生填报志愿前,由各生源学校主要负责人统一对考生进行志愿填报动员,明确政策要求,对教职工提出纪律要求。各生源学校和教师应全面、客观、公正地宣传招生政策和高校招生情况,指导考生参阅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招生计划专辑填报志愿。要尊重考生的志愿选择,学校和教职工不得欺骗、误导、替代和强迫考生填报志愿,切实维护考生的知情权、选择权。
  四、严禁有偿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针对招生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收(
送)“推荐费”、“介绍费”、“信息费”等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制订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发现,有效解决。要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生源学校校长和教师特别是班主任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禁招生高校利用经济手段招揽生源,招生高校只能列支印刷、刊载、播发、邮寄招生宣传资料所需费用及用于本校招生工作人员外出招生差旅费,不得支付以招生人数定费用的招生经费。严禁生源学校及教职员工接受招生单位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严禁各级招生考试机构、高中阶段学校及工作人员向招生高校及相关人员提供考生信息。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纠风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管,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非法中介机构搞有偿招生的行为,要主动与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联系,予以坚决打击。要重点加强对学校的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重要环节的督查。今后,对高校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加大问责力度,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原则上上追一级,特别是省纠风办、省教育厅重点督办的案件,必须上追一级。
  对在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现象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复制、擅自修改信息和利用考生录取信息谋取私利的;
福建省高招办江西人社  2、擅自以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名义向高校去函,涉及违规招生的;
  3、接受考生及家长吃请,接受或索取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的;
  4、协助、参与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的;
  5、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普通高等学校有下列现象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并依纪依规给予直接责任人、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发布与招生相关的不实信息,贬抑、诋毁相关学校的;
  2、利用经济手段招揽生源,搞商业贿赂的;事业编试题1000题
  3、单独招生试点院校违规招收外省考生和招收未参加本校单独招生考试考生的;
  4、对未经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审核录取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接收未经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审批录取的学生入学的;
  5、违规收费的;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高中阶段学校有下列现象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直接责任人、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背考生意愿、干扰和误导考生正常填报志愿的;替生填报志愿的;强迫考生填报指定学校志愿的;
  2、接收招生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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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网首页  3、违规提供生源和考生信息的;
  4、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
  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纠风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