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4.01
【字 号】苏人社规[2010]4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0]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要求,制定《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管理,是规范创业培训服务,提升创业培训质量,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能进能出的认定管理机制,逐步建设与创业培训要求相适应的、满足城乡劳动者创业需求的培训服务体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省厅就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管理的相关业务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于4月10日前将联系人和报省厅,确保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切实做好首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省厅决定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底,开展首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各地要严格按《办法》规定的标准和工作流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认定。重点对培训机构的师资状况、设备设施条件、教材选用等核心指标进行考察,选出最优质的资源承担政府创业培训任务。请各省辖市于4月20日前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书》(一式四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认定名单汇总表》和相关材料统一报省厅就业管理中心,省厅将组织专家和培训师进行复审。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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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210008)。
  附件: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一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考试报名
  附件:
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创业培训运行和管理,打造“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培训品牌,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指导下,履行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优质创业培训服务职责,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培训机构。
  第三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方便就近的原则。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当布局合理,方便城乡劳动者就近参加培训。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创业培训行为、质量和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三)自愿的原则。培训单位对照条件自愿申报,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本地区创业培训机构评审并负责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培训过程监管,确保创业培训质量。
二、 创业培训机构选择范围和认定条件
  第五条 选择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的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教育部门综合管理的中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普通大中专院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开办的教育培训中心,民主党派、工商联所属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类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及中外合作举办学校以及其他合法的教育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