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考核部分复习资料
.简答题(15题)
1.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该如何与用人单位协商?
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自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第三方可以是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本单位以外的,双方都信任的人员。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劳动者派遣机构的管理内容
答:1.资格条件。劳动者派遣机构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依法设立法人治理机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达到法定标准的注册资本,足以抵御可遇见的系统风险的保证金。  
2.设立程序。劳动者派遣机构的设立应当实行许可制度。  
3.合同体系。在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存在两种合同,其一为形式用人主体与受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二为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的劳动者派遣协议
3.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按照国家指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
答:(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5.职业中介机构在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违法行为?
答:(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为无合法证明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收取押金;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6. 劳务派遣企业的义务有哪些?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7.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有哪些?
答:(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8.小王在一家饭店打工,被老板拖欠了三个月的工资,请问小王应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1)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按时发放工资等违法行为,劳动 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理,纠正用人单 位的违法行为; 2)劳动者也可以就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争议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 决不服,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9. 人力资源服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关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众、奉献社会为主要规范和主要内容。
10. 黄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台资企业工作,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视工作成效另发奖金。公司实行的是结构工资制度,黄某的2000元工资中,包括基础工资800元.岗位工资800元.等级工资400元。但公司在发放加班加点工资时,是按照月基础工资800元折算每小时的工资,对此,黄某表示不能接受。那么企业应按多少工资标准为黄某计发加班加点工资?为什么?
答:应该按照2000元工资计发加班加点工资。
11.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是什么?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后,应哪一级劳动部门投诉?
答: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建议到劳动局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到法院起诉,如有难度,可以请律师,或者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12.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的有哪些?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13.冯某于2006113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任销售部经理。20103月,该公司与冯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冯某同意。经协商,该公司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2.5万元,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冯某解除劳动合同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万元。20105月,冯某以该公司拖欠经济补偿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该公司补发经济补偿2万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元。仲裁委审理后,是否会支持了冯某的请求?请说明理由支持你的观点。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从此条款可以看出,原则上经济补偿不能低于法定标准。虽然冯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但该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冯某主动放弃了差额部分。因此,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14.在哪几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员工属于工伤?在哪几种情况下可以视同工伤?
答: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项、第江苏省人力资源考试报名()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5. 王某于20062月入职现在的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1231日到期,公司将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王某的工资由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3500元,加班工资1500元,公司将支付给王某多少经济补偿金,怎样计算?
 答: (1)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月份数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从该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劳动合同法并无溯及力,20081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
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而按照劳动部之前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案中公司只需要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本条明确了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因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也应当包括加班工资,为3500+1500=5000元。
公司应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2*500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