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德互联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刘伟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江苏人才市场最新招聘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2 
【案件字号】(2022)苏08民终18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庚 
【审理法官】田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安徽正德互联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刘伟 
【当事人】安徽正德互联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刘伟 
【当事人-个人】刘伟 
【当事人-公司】安徽正德互联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正德互联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刘伟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刘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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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2)苏0804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刘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一审法院已免予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徽正德互联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9:47:51 
安徽正德互联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刘伟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民终18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正德互联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响山路188号智谷软件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管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
     上诉人安徽正德互联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2)苏0804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田庚适用独任程序于2022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刘伟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安徽正德互联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刘伟撤回起诉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2)苏0804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刘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一审法院已免予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徽正德互联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田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登
书记员赵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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