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 文件 湖南省人事厅 
湘卫人发〔2008〕13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及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人事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08]第132号)精神,现将我省2009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专业、方式和时间
  (一)2009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体开考专业详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1)。从2009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的中级资格将增加重症医学(专业代码114)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二)各专业考试范围具体要求详见《2009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三)2009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11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65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9、10、
16、17日 8:30 -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其他49个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9日 9:00 -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0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报名信息管理
  (一)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须经过"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确认"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报考人员首先须直接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
有关页面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方法与程序详见附件2),将网上申报信息核对准确后,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见附件3,考生须确保打印的申报表内容与在网上修改的最终报
名信息一致),并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见附件4),经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携带以上表格及有关证件至报名点进行现场资格确认、缴费、交表,直至完成整个报名程序。我省各考点所有考生(包括采用纸笔考试和人机对话考试的所有考生)一律按此方式和程序进行报名。
  (二)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1月7日,申报人员直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按要求上传照片,报名信息填写完整后,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将以上两份表格交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盖章。
  (三)2008年12月29日至2009年1月9日,报考人员携带有关证件及已由单位审核盖章的《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到相应报名点、考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各考点可根据工作安排在以上日期之内选择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时间。考点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工作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5日。
  (四)省直、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和中央在长单位的申报人员完成"网上报名"后,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或流动人员个人)将报考人员有关表格及证件材料汇总,于2009年1月5日至1月8日统一到省卫生厅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
  (五)2009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使用统一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考点对报考人员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后,于2009年1月10日之前将考生报名信息传至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六)各考点完成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和资格审查后,考区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20日。
  (七)考点编排考场、试室、安排考生座位,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6日。
  (八)考区审核考场安排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10日,审核完毕后,不再允许更改报考专业、科目。
  (九)2009年4月10日至5月8日,考生可直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hhrdc或www.21wecan)打印准考证,对于无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考点可采用批量打印准考证功能为考生打印准考证。
  三、报考条件和相关要求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
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二)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见习一年期
满后,可报名参加初级(士)资格考试;报名参加初级(师)资格考试的学历和资历,应按照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卫生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件》(职改字〔1986〕第20号)的有关条件掌握。即中专毕业,须获得初级(士)资格后,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大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
  (三)根据《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医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
  (四)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即附件1中专业代码为026、027、097的专业)的考试。
  (五)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009年毕业生的报名由毕业生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学校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选择相应的考点报考。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含)至089(含)以及11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
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
  (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湘发〔2003〕3号),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卫生技术人员下基层"卫生扶贫"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卫人发〔1997〕6号),以及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疗卫生单位帮助培训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和城市医务人员到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定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湘卫科教发〔2003〕9号)等文件规定,凡在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临床医学专业的医务人员,在申报主治医师任职资格考试时,必须报送《卫生技术人员下基层(县、乡)医院服务登记表》(见湘卫人发〔1997〕6号)。年龄在50岁以上或曾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以及参加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和农村扶贫工作的医务人员,暂不作下基层服务的要求。
  (八)报名参加2009年度各类别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护理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取得相应学历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8年12月31日)。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九)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应届毕业生(即2008年毕业者),可根据学历不同报名参加2009年度相应级别的初级(士或师)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专业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代码为001(含)至025(含)之间的专业)。
  (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的成绩按报考专业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且其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十一)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的证明。
  (十二)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见附件3);
  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见附件4,此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4、本人近期免冠彩照片3张(1寸照片2张,2寸照片1张),登记表照片栏贴1张1寸照片,其余2张照片将上端1/3贴于申报表顶端空白处;
  5、毕业证或学位证书;
  6、报考中级资格还须提供初级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以及114专业的考生还须提供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证书;
  7、在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临床医学专业的医务人员申报主治医师任职资格的,同时须报送《卫生技术人员下基层(县、乡)医院服务登记表》。
  以上申报表格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证件材料均须
提供原件(单纯复印件无效)。报名点在接受报名时,须认真审核有关证件,并收集以上有关证件材料原件。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精神,省职改办在报名和考试合格发证前进行相应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考试,也不予发放资格证书。
  四、考务工作要求
  (一)考点和考场的设置:各市州分别设置一个考点,考场必须设置在高考定点学校。各市州须于2009年3月10日前将考场设置情况报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审定。对不按要求设置考场的市州,将取消考点资格,实施异地考试。
  (二)考务工作人员要求:监考人员由考场所在学校老师担任,各市州卫生局和卫生系统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考;巡考人员由省、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和卫生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担任,安排监考、巡考人员时,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由于各科目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更趋复杂,各地务必选派熟悉考试政策和考试业务的工作人员负责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考务人员要努力提高对、假资格证和假医师资格证等假资料的识别能力,对持假资料报考的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人事部第3号令处理。
  (三)考试工作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和我省工作要求,及时做好今年新开展的网上报名、人机对话考试的宣传工作,认真做好考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选好人机对话考试工作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