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 背诵知识点
一、军队常识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宗旨,通常称建军宗旨,即紧紧地和中国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中国人民服务。
3.2008 年 12 月,提出,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
4.2014 年 12 月 30 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全军转发《关于新形势下军队政治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全军必须把坚定官兵理想信念作为固本培元、凝魂聚气的战略工程,努力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一代革命军人。
5.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发端于南昌起义,奠基于三湾改编,定型于古田会议。
6. 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关键是要达到“绝对”的要求,也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唯一性、彻底性和无条件性。
7. 军事秘密指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8.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9.“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10.“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11.“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12.2005 年 6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标志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制度正式建立。
13.2017 年 9 月 27 日新修订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14. 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
15.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政治荣誉、表彰、奖励;
(2)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
(3)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4)参加培训;
(5)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低岗位等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6)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6.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
(3)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4)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5)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6)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
(7)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7. 文职人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18.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对文职人员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19. 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
20.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1.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
22.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为基本称职以下的,1 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23.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适用于新招录聘用科级正职以下管理岗位的文职人员,以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直接引进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符合退役条件且拟作退役安置的现役军人。
24. 文职人员首次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1)局级副职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 周岁;
非现役文职最新服装(2)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45 周岁;
(3)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的,35 周岁。
25.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和直接引进文职人员,由战区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按照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26. 对批准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或者聘用制。
27. 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级分类培训。文职人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文职人员应当接受军事职业教育。
28. 对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根据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体。
29.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试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30.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是不得超过规定年龄 5 周岁。文职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