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3.17
【字 号】内政发〔2017〕35号
【施行日期】2017.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7〕3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精神,坚持联动周边、双向开放、多边合作,以沿边开放带动全方位开放,更加积极主动地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努力打造国家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和充满活力的沿边经济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实现稳边安边兴边
  (一)支持边民稳边安边兴边。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程。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相关扶贫资源支持,加快实施“五个一批”脱贫工程,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进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帮扶人口较少民族攻坚脱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边境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内财预规〔2016〕10号),对符合条件的边民每年每户补助1000元,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边境地区众搬迁到具有边境线的嘎查村居住。在沿边重点地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人员,退休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加强沿边重点地区基层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北疆基层党建长廊建设”、“口岸党建”等活动,加强边境旗县党校建设,实现基层组织阵地全覆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沿边各族人民众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
  积极支持边民创业就业,降低创业创新门槛,对于边民自主创业实行“零成本”注册,符合条件的边民可按规定申请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建立自治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与沿边重点地区双向人才交流机制,加大选派自治区级优秀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到沿边重点地区挂职任职工作力度。建立沿边重点地区人才合理流动机制,积极推广聘用制引进高层次人才,为聘用人员提供合理的薪酬、住房、教育等保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委、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工商局、扶贫办,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负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加大对边境地区居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边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给予补贴,政策内住院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并逐步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实现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沿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加大对沿边地区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设施投入力度。
  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实施12年免费教育政策和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制度;对沿边重点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给予生活补贴,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加大对沿边重点地区“三区支教”、“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计划”、招聘选派教师驻边支教力度。支持满洲里学院、二连浩特学院与毗邻地区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活动。支持沿边旗市开展对蒙古国、俄罗斯学生幼儿教育、中小学阶段培养,建立常态化青少年学习交流活动机制。
内蒙古人才信息招聘信息网  加快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大力推进宽带网络建设,推进光纤到户进程,实施“宽带乡村”工程,加大对沿边地区通信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加快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扎实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实现每个嘎查村都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文化室、卫生室、文化体育广场等设施,提供流动与固定相结合的医疗卫生服务,继续实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固边工程,切实保障农村牧区公共服务供给。
加强沿边重点地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实施“两馆一站”(文化馆、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标准化、均等化、基层文化长廊等工程,着力增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文化产品供给。(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文化厅、体育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
  (三)拓展国际执法合作。各沿边盟市、旗市在2017年底前全部设立国际执法安全合作部门,选强配齐专职人员。加大对边境地区开展执法合作的授权,完善中蒙俄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建立边境地区公安机关与俄蒙警务、边检、边防等执法部门对口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边境地区执法合作联席会议,研判周边国家和地区安全形势。加大边境地区国际执法合作投入,进一步加强在打击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等方面的边境执法合作。加强文化综合执法合作,强化文化市场监管,开展“扫黄打非”工作,打击非法文化产品流入和非法传教,构筑边疆地区文化安全屏障。加强跨境生产经营消费维权工作。(自治区公安厅、外事办、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工商局、民委,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负责)
  二、促进要素流动便利化
  (四)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简化口岸通关及进出口环节的行政审批
事项,优化内部核批程序,减少审核环节,推进联合审批、并联审批,凡是国家下放的未明确要求留在自治区本级的权利,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一律下放。加大沿边口岸开放力度,简化口岸开放和升格的申报、审批、验收程序以及口岸临时开放的审批手续,简化沿边道路、桥梁建设等审批程序。(自治区商务厅、外事办、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五)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创新口岸监管模式,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优化查验机制,开展关检联合检验、分类查验和查验分流,进一步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查验的比例,对适宜机检的货物,优先采用机检方式。推进企业信用管理,帮助企业用好集中申报、提前申报等便捷通关措施。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全面推行检验检疫网上免费申报。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依托本地电子口岸平台,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大数据平台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深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监管服务改革,对保税展示、保税展销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等监管模式,推动货物在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自由便捷流转。推动二线与一线监管模式衔接。加强与中欧班列开行城市、东三省、京津冀等重点地区的通关协作,全面融入全国通关一体化进程,全面实施检验检疫一体化。加
强与中蒙俄经济走廊沿线国家口岸执法机构的机制化合作,推进跨境共同监管设施的建设与共享,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和协调。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打通西至欧洲、东至东亚和东南亚的陆海联运通道,推动建立通关一体化和检验互认机制。(自治区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内蒙古国税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分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六)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扩大投资领域开放,借鉴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试点经验,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积极推动沿边重点地区企业“五证合一”注册登记制度改革。鼓励满洲里口岸与大连港、锦州港建立对口联系,二连浩特口岸与天津港、锦州港建立对口联系,逐步建立与青岛港、宁波港、厦门港等的合作机制,每个沿边盟市都要与东部沿海城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交流借鉴开放经验,探索符合沿边实际的开发开放模式。发挥自治区与蒙古国外交部常设协商工作组、中俄地方政府定期会晤机制和地方合作协调委员会等磋商机制,依托中蒙博览会、中俄蒙国际会展和论坛活动,加快中俄蒙三方有关地区互设商务代表处,推动建立健全投资合作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事办、工商局、贸促会负责)
  (七)推进人员往来便利化。加强与周边国家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检查领域合作。下放赴周边国家因公出国(境)审批权限,允许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自行审批副厅级及以下人员(不含党委主要负责人)因公赴俄蒙执行任务。支持满洲里、二连浩特口岸实行入境口岸签证政策,加快开展领事认证代办业务。落实中蒙两国边境常住居民持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在两国边境许可范围内自由通行的制度。积极推进中方常驻与蒙毗邻的沿边重点地区从事商贸活动的非边境地区居民实行与边境居民相同的出入境政策,推动中俄两国实行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制度。为涉外重大项目投资合作提供出入境便利,推动建立与俄蒙合作项目项下人员出入境绿通道。推动俄罗斯在满洲里设立领事机构。探索联合监管,在乌力吉—查干德勒乌拉口岸试行中蒙两国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共用监管设施的“一地两检”模式。在旅客通关现场实行关检“一站式”作业,推进旅客自助通关。支持沿边重点地区与俄蒙毗邻地区开展新闻出版、文化等领域交流合作,深入实施“边境之窗建设工程”,提升对外宣介的能力和水平,巩固睦邻友好、促进民心相通。(自治区外事办、旅游局、党委宣传部,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公安边防总队、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