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2.29
【字 号】内政办发〔2016〕209号
【施行日期】2016.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20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各类人才扎根基层创新创业,结合自治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人才信息招聘信息网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旗县(市、区)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坚持服务发展、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强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加快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努力拓展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强化激励保障措施,调动创新创业激情,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扎根基层、服务发展、结构优化、规模合理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第二章 人才评价
 
第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突出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主的评价导向,建立体现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和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
 
第六条 提高对申报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对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要求,评价主要考察申报人员的工作总结、教学业务档案、病历、技术推
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等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申报人提供的论文、科研情况等,作为评价的参考条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七条 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评价机制,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等方式。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加强评价监督,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
 
第八条 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基层申报人员单独分组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第九条 对扎根农村牧区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学历限制,破格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十条 基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档案所在地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一条 逐步推行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评聘管理制度。所取得“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用于本地区顺向流动、岗位聘用、工资待遇、晋升高一级基层专业技术资格等。在参评高一级资格评审时,基层专业技术资格与社会化评审取得资格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实行基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实行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自治区根据各年度国家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结合我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分类确定基层合格标准。
 
第十三条 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工作。对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专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改进完善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降低进入门槛,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招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基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直接考察等方式进行。
  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旗县(市)、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旗县(市、区),以及其他条件特别艰苦、“招人难”“留人难”问题突出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自治区、盟市级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有基层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十六条 建立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七条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八条 苏木乡镇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其所聘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十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扩大农村牧区教师、农技推广特设岗位计划实施范围和规模,完善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政策。
 
第二十条 基层根据用人实际,可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跨单位聘用机制,促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均衡配置。
 
第四章 分配激励
 
第二十一条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的绩效工资水平,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收益分享比例,体现人才价值、激发人才活力。
 
第二十二条 建立苏木乡镇中高级人才特殊岗位补贴,提高绩效工资总量。对条件艰苦的偏远苏木乡镇和长期在苏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适当倾斜,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对聘用到中级、副高和正高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贴,具体办法由各盟市结合实际确定,并于2017年年底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倾斜,倾斜幅度不低于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