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华、潘晓艳、陈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3
【案件字号】(2021)皖05民终1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范秀媛方芳张瑞菊
【审理法官】范秀媛方芳张瑞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建华;潘晓艳;陈春生
【当事人】张建华潘晓艳陈春生
【当事人-个人】张建华潘晓艳陈春生
【代理律师/律所】姜春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春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春
【代理律所】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建华
【被告】潘晓艳;陈春生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含山县人民政府【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2民初9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建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31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19:07:44
张建华、潘晓艳、陈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5民终1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晓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建华因与被上诉人潘晓艳、陈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2民初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2民初9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建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31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范秀媛
审判员 方 芳
审判员 张瑞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俞家佳
书记员袁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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