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发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06.17
【分 类】其他
正文
 
安徽高院发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的重要职能,为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践行司法为民,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推动行政争议从实质上得到彻底、有效解决,近日,安徽高院公开发布全省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是从全省法院2017年以来审理的30000余件行政诉讼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涉及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协议、物业行政处理、信息公开、社会保险、工伤认定、房屋登记等多种行政行为。有的案件表面是起诉行政复议决定,但当事人提起诸多诉讼的核心目的在于解决案件背后的补偿安置问题,人民法院通过协调解决当事人最为关心的补偿安置问题,彻底解决了行政纠纷。有的案件不仅协调解决了案涉行政争议,还一揽子解决了相关民事争议,实现维护公共利益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有机统一。有的案件从原告权益实现的时效和成本上考虑,引导当事人变更诉求,整合各方力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有的引导行政协议双方进行调解和解,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并妥善解决企业退出市场所涉及的公众利益。有的利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平台,开展多方协调,并发出司法建议,由政府指导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解决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有的通过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及时修正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化解行政争议,推动行政执法的“源头治理”。有的借助诉与非诉对接平台,开展行政案件诉前化解工作。有的在工伤认定案件中,直接针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调解,使劳资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近年来,安徽法院行政案件收结案数量持续攀升,所涉行政管理领域不断扩大。针对一些行政案件矛盾成因复杂、政策法律规定不明确、纠纷无法一次性解决等特点,安徽高院着力
健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制定《关于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机制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积极整合各方面力量,综合运用调解、协调和依法裁判、司法建议、司法救助等方式,促进行政争议从实质上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全省法院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相结合,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合法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协调和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一、葛某某诉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案例二、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诉全椒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案例三、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龙山支行诉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案例四、安徽甜橙绿畅公共交通公司诉池州市人民政府、池州市城管局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案
  案例五、亳州市农业机械供应公司100名职工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案例六、含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含山县房地产管理局物业行政处理案
  案例七、某酒店诉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收费案
  案例八、杨某某诉舒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养老保险法定职责案
含山县人民政府  案例九、董某某不服五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案例十、姜某某诉宁国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案
 
案例一、葛某某诉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2〕147号《关于合肥市2011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葛某某在该批复批准征收的范围内有一处1000多平方米的房屋,葛某某一家生活居住于此,并在该房屋内开办养老院,有几十名
老人入住其中。由于葛某某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补偿安置意见不一致,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葛某某遂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诸多行为提起了十余起诉讼,如请求撤销项目选址意见书、立项复函、更正公告等。其中,葛某某对上述征地批复不服,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安徽省人民政府以葛某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葛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葛某某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不是行使法定批准权限,不能视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葛某某的诉讼请求。葛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葛某某提起多起诉讼真实目的是为了解决补偿安置问题,遂直接针对葛某某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调解。经过反复做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葛某某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葛某某以其提起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撤回上诉。同时,葛某某向其他法院提起的诉讼也均全部撤诉。
  典型意义
  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多个行政行为,实践中经常会有被征收人针对征收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如项目选址意见、立项复函、征地公告、、信息公开等提起诉讼的情况,但多数被征收人提起此类诉讼真实目的并不在于反对征收,而是对补偿安置不满意,期望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达到解决补偿安置问题的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征地拆迁案件时,应当特别关注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真实意图,努力直接解决当事人关心的核心问题,如果当事人关心的补偿安置问题能够妥善解决,其他问题亦会迎刃而解。本案中,葛某某所诉行为系行政复议决定,无论人民法院如何裁判,均不能解决葛某某真正关心的问题,其围绕土地征收提起的一系列诉讼也难以案结事了。因此,合议庭并未就案办案,而是通过耐心细致地询问,了解到葛某某对于城市建设是支持的,只是由于补偿安置问题没有解决,故而提起了多起诉讼。合议庭遂着眼于葛某某的实质诉求,在进行必要释明取得当事人同意后,直接针对相关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调解。经过与各方反复沟通,根据法律和政策坚持不懈地做当事人工作,最终促使葛某某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本案通过了解当事人的实质性诉求,直接解决当事人最为关心的补偿安置问题,一次性彻底解决了所有行政纠纷,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促使养老院内的几十名老人也得到了妥善安置,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推动了城市重大项目的建设进程,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对于人民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审判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案例二、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诉全椒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姜某、熊某某通过竞买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后成立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公司)。2009年11月,盛华公司经依法登记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为市场用地,证载面积84496.80㎡。2010年6月,全椒县政府将该宗地中的21.45亩收回,用于防洪工程建设。2016年4月,盛华公司请求全椒县政府就其收回的该21.45亩土地支付补偿款8973527元。全椒县政府认为其收回的21.45亩土地中,有13100㎡属于代征地,盛华公司不应取得该地使用权,其要求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盛华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