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29
【字 号】巢政办[2008]15号
【施行日期】2008.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巢政办〔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18号)要求,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巢湖市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巢湖市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通过不断深化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整治和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工作,我市地下矿山数量逐年减少,安全生产水平逐步提升。但是,全市地下矿山
小、多、乱的状况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安全基础条件总体薄弱,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地下矿山安全监管,整顿规范开采秩序,坚决防范事故特别是较大重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整顿关闭实施意见:
  一、整顿关闭工作目标
  到2010年底,现有地下矿山数量减少10%以上,安全标准化达标率80%以上,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
  二、整顿重点和关闭对象
  (一)整顿的重点
  对以下类型地下矿山实施停产整顿:
  1、越界开采的;
  2、设计能力或年生产能力达不到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
  3、未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擅自变更设计或未按设计进行施工的;
  4、地表错动范围内有村庄、重要构筑物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5、未实行机械通风或提升、排水等系统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的;
  6、矿井、中段、采场未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或出口不畅的;
  7、露天转井下开采未采取有效防止透水淹没、坍塌等安全措施的,以及采空区未按设计采取有效措施的;
  8、相关证照不全或已到期的;
  9、2008年以来发生死亡事故的;
  10、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
  (二)关闭的对象
含山县人民政府
  对以下地下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非法开采;
  2、被责令停产整顿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以及明停暗开、停而不整的矿井;
  3、方解石矿山生产能力5万吨/年以下(不含5万吨),铁矿3万吨/年以下(不含3万吨),铜矿、钼矿2万吨/年以下(不含2万吨),萤石矿、铅锌矿和金矿1万吨/年及以下的。
  4、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地下矿山(被整合的地下矿山必须先关闭、后整合);
  5、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6、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
  7、其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关闭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整顿关闭中的有关问题;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
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关组织,负责各地区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分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情况,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对整合以及技改的地下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依法组织审查,并组织对整合及技改工程进行验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控制新建矿山规模,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负责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暂扣停产整顿和整合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对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地下矿山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地下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