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钢、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09.03 
【案件字号】(2020)皖01行终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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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平王二辉朱斌斌 
【审理法官】黄平王二辉朱斌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钢;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当事人】王钢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当事人-个人】王钢 
【当事人-公司】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代理律师/律所】王诤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诤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诤毅 
【代理律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私立学校招聘网
【原告】王钢 
【被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全国青少年普法网
【本院查明】四级考试成绩查询2022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本案中,根据安徽省人社厅提供证据可以证明王钢于2013年10月退休,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退休人员,王钢申请公开的“安徽省人社厅审批稻香楼宾馆退休职工王钢本人科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并非由安徽省人社厅制作,且安徽省人社厅也未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其次,2013年10月,王钢退休时已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九级31薪级"的标准核定其退休待遇,安徽省人社厅并未对其岗位进行变更审批,对于王钢申请公开“2005年至2006年之间将王钢变更到科员岗位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的请求,安徽省人社厅作出“无上述岗位变更的证据材料"的答复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王钢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上诉人王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7:49:3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9月30日,安徽省人社厅收到王钢邮寄的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书,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1.安徽省人社厅审批稻香楼宾馆退休职工王钢本人科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2.……要求2005年到2006年之间,安徽省人社厅将本人变更到科员岗位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2019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社厅作出《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函》,内容有,1.您申请公开的“省人社厅审批稻香楼宾馆退休职工王钢本人科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由您所在单位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同)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规定,请向您所在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咨询或申请公开。2.我厅(原安徽省人事厅)未作出将您变更到科员岗位的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应为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规定,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我厅负责公开的信息。如有,请向您所在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咨询或申请公开。王钢于2019年10月31日收到该《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函》。王钢不服该答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安徽省人社厅作出的《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函》,并责令按其要求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二)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三)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
方式。安徽省人社厅提交的证据证实,其在收到王钢的申请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王钢所留地址和及形式要求邮寄了其作出的答复函,是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的,但答复函中对相关法律的引用不够严谨准确,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以改进。王钢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王钢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钢上诉称,1.对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安徽省人社厅审批稻香楼宾馆退休职工王钢本人科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安徽省人社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要求上诉人向稻香村宾馆申请,但稻香楼宾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其无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权,只有申报权。但一审法院对此违法行为仅判决其引用相关法律不够严谨准确。2.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开展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规定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时,单位须向安徽省人社厅提交:王钢的皖管办(2013)102号退休批文、安徽省人社厅审批的《事业离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审批表》《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情况表》等相关材料用于社会保险归档保存,作为机公务员几级几档对照表
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的基础,核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心数据。故安徽省人社厅应为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材料的归档保存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安徽省人社厅具有公开上述信息的职责。3.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4可知,王钢在离岗前(合并前)的专技岗位、中级职称待遇,离岗后(合并后)被变更为安徽省人社厅提供的证据4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系统中的科员岗位、科员待遇。而变更后的科员岗位及待遇是安徽省人社厅核准、确认的管理权限,王钢合并前后的岗位发生变化是不争事实,因此安徽省人社厅对于王钢申请公开的“2005年至2006年之间将王钢变更到科员岗位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的请求有职权公开。综上,请求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行初72号行政判决,支持改判依法撤销安徽省人社厅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函》,并责令按上诉人要求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