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江财教务字[2008]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的公平性与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受纪律处分者,其相应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作为对学生违纪处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违纪处理
第五条 考生携带《考场规则》中规定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除通讯工具和考试资料以外)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考生在同一学期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 考生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考生携带除无线耳机(隐形耳机)以外的通讯工具和考试资料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或将考试资料写在手、腿等身体部位蓄意抄袭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非毕业班学生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一)在考场内传递纸条、互传试卷、偷看别人答案、偷看事先准备的资料;
(二)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接收考试答案信息但还未查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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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扰乱考试、考场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 犯有第九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毕业班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如表现突出并有明显进步,可于第二年换发毕业证书;如个人申请不于当年毕业,则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有两次警告,或有一次警告和一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有两次严重警告处分,或有一次严重警告和一次记过以及有两次记过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之后,再次因考试违纪并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二)请人或替人考试的;
(三)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接收考试答案信息并查看,或携带无线耳机(隐形耳机)进入考场蓄意作弊的;
(四)组织考试作弊的;
(五)参与恶意攻击学校考试成绩数据库、试卷数据库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考场秩序的。
第十三条 对初犯时主动认错或在认错过程中主动检举他人考试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管理部门调查违纪事实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四条 处理程序:
(一)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考生携带《考场规则》中严禁携带的物品进入考场者,应责令考生立即交到讲台,由监考人员暂时统一看管。对已构成违纪事实者,监考人员应当收缴其有关资料,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记载并签名。
(二)教务处及时公布考场违纪考生情况并通报考生及所在学院。
(三)违纪考生对违纪事实有异议,应在收到教务处公布考场违纪情况通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教务处在接到违纪考生复议申请后,应及时核实。申请人可在递交复议申请之日起一周后到教务处运行科查询复议结果。
(四)违纪考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整理违纪考生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六)学校按程序审查并决定违纪考生的处分,下达处分决定。
(七)违纪考生所在学院将学校处分决定送达违纪考生本人,并告知违纪考生申诉程序,相关学院做好违纪考生思想教育及其它工作。如违纪考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我校研究生、高职生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全国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等级考试发生的违纪处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部、职业技术学院参照本办法修订相关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8日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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