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请示答复书
    尊敬的____:
    您好!针对您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请示,我们在此作出如下回复。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和我部《关于修订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录用体检规定的函》,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的执行标准为:双眼裸眼远视力要达到或小于4.0(裸眼装镜近视可以按照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要求进行处理),裸眼视力要达到或小于1.0(可以按照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要求进行处理),盲等检查要满足有关规定要求。
    此外,除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体检外,我们还建议按照相关有关管理机构、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制定的要求,有关体检报告也应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和可靠性,才能更好地保证判断体检者的身体状况。
    最后,我们再次重申,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的执行标准为:双眼裸眼远视力要达到或小于4.0(裸眼装镜近视可以按照有关管理机构
的规定要求进行处理),裸眼视力要达到或小于1.0(可以按照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要求进行处理),盲等检查要满足有关规定要求。
    祝:健康、平安、快乐!
公务员体检标准视力要求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