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民诉法民事审判程序
诉讼程序
目的: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
形式:一审、二审、再审
非讼程序
目的:确认某种事实状态,不解决纠纷
形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纠纷解决
和解
调解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但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前提是有授权仲裁的协议
民诉
私力救济,无第三方介入
社会救济,有社会第三方介入
公力救济,有国家第三方介入
民诉法的性质
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
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
内容:程序法
公私:公法
民诉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国参加民诉,必须遵守中国民诉法
选民资格案件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讼程序,
它解决的是政治权利问题,不是民事审判
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诉讼标的请求法院作出的特定裁判诉的基本理论
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当事人
诉讼标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诉的理由:当事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
概念: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分类
积极的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存在关系or 关系有效
消极的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不存在关系or 关系无效
给付之诉
概念: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给付内容
财物
行为
积极作为
消极不作为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概念:请求法院消灭或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对法律关系三要件任意一个变更都是变更之诉
1、诉的分类前提是“诉”
2、唯一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答辩意见无关
3、原告只要提出给付或变更、消灭的请求,就是给付或形成之诉,不再是确认之诉
4、消极的确认之诉——待确认的法律关系存在或有效与否存在争议
形成之诉——待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是既存且有效的
5、变更之诉,包含对主体、客体、内容任一的变更
6、基于同一个诉讼标的,原告可提出若干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不同则诉的性质可能不同
反诉
独立的诉,可独立于本诉的存在而存在
特点
主体同一性,但诉讼地位相反
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但不一定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时间:一审辩论终结前二审中提反诉,只能调不能判,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管辖:除了有专属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本反诉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区别反诉/反驳:
1、假设无原告主张,被告的主张是否可单独起诉
出现“折抵、抵消”字样,应看被告的主张是否能独立存在2、反诉独立于本诉,不因本诉撤销而撤销
以满足再审条件为前提
限制
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适用范围既收审级限制,也受法院级别限制这些程序都只能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所以独任制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
简易程序肯定是独任但独任不只有简易程序普通肯定是合议但合议不只有普通
审判组织(可决定案件审判):独任庭、合议庭、审委会
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相同or 相对应)同等原则一视同仁对等原则
以牙还牙
辩论原则
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含证人)有权辩论处分原则
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
约束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驳回适用的文书应当是判决而不是裁定)检查监督原则
监督对象:公权力(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监督方法
抗诉
仅再审抗诉
检察建议
再审行为
对外国人
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裁判超请求,违反处分均超,均违反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审审判员
再审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组庭
原来是二审的or 上级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组庭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
评议规则
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由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对审委会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独任制的适用
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一审民事案件
特别程序(原则上)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定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
督促程序(支付令)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
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阶段)由审判员组合议庭
重大疑难或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回避制度
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不含证人
原因身份不当要回避: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违法违规要回避
跨越阶段要回避:曾参前不参后,二审发回除外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程序书面or 口头
案件开始审理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效力申请后到决定前,暂停本案工作,除非需采取紧急措施决定判决书上署名的院长决定,不署名的审判长决定
救济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可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工作
公开审理制度
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其它经申请不公开离婚诉讼、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形)
最高法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三种可上诉裁定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除选民资格以外的非讼程序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程序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审终审
注意无效和解除不一样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是曾经有过判决婚姻关系无效,是自始无效
不是法院的调解,须法院确认效力,适用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特别程序
合同纠纷三步走1、专属管辖优先2、协议管辖3、法定管辖
未履行+约定履行地不属于双方居住地→仅被告住所地管辖
未履行+约定履行地属于一方居住地→被告住所地or 合同履行地已履行+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同→实际履行地为准
主管与管辖
主管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
法院主管vs 人民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相当于合同,能取代原纠纷调解协议一般无强制执行力,法院确认后才有法院主管vs 仲裁
仲裁的主体是众组织,须经协议授权且一裁终局
法院主管vs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的主体行政机关,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概述
管辖权恒定原则:以起诉时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专门法院:除了地方法院,还有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知产法院等
军事法院(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军队的单位的民事案件)
级别管辖
基层院:原则上所有一审民事案件,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中院
重大涉外案件
本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确定归中院管的
海事海商案件,归海事法院管,级别同中院公益诉讼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纠纷案件,归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法确定的中院、基层院管辖与仲裁相关,除国内仲裁的证据和财产保全归基层院,其它都归中院
省高院:本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
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只有他有权认为)
有且仅有有权审理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确定原则:原告就被告(双方情况都一样)
例外:被告就原告
司法考试时间2021(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
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or 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仅针对身份关系
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原告、被告所在地,均可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侵权纠纷
原则上被告住所地or 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行为实施地)
补充
信息网络侵权
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产品/服务质量侵权:除了原则还要加上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
合同纠纷
合同未履行+约定履行地不属于双方居住地
约定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合同已履行:被告住所地or 合同履行地
有约定履行地,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无约定履行地
争议标的为货币,
已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网络方式订立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解题
三步走
1、确定是否有经常居住地(连续剧住满一年+起诉时仍住于此)
2、没有经常居住地,以住所地为该公民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极为公民住所地
3、既无经常居住地,也无住所地(户籍迁出未落户),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判断:
1、看起诉时该当事人住哪里
2、在该地居住时长:满1年即经常居住地
未满一年该地非经常居住地,且其无经常居住地
既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
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撤诉的,作出准予撤诉裁定,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主管与管辖
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其它特殊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原则上被告住所地or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补充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or 运输中的货物,可归: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归: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运输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船飞最先到达地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
海难救助:救助地、被救船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被告居住地没有管辖权
专属管辖
一般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适用
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
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涉外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内部关系)
由中国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适用: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审案件形式:必须书面,口头无效
选择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如果约定了两个以上,原告选一个起诉。限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共同管辖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有权选一个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条件
法院已受理案件
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的,只能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实质:纠错程序,即单方行为,无需接收方同意
两个法院均有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管辖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已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管辖权争议,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两协商
当事法院间先协商
报最高法向,高级法之间协商
管辖权转移
实质: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调整向上转移➕
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自己管辖,下达裁定将管辖权转移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向下转移➕
上级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
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法确定的其它类型案件
对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其审理
管辖权异议
主体:当事人(第三人无权)
客体: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地域及级别)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15日)
处理
异议成立: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不服10日内上诉
民诉中可上诉裁定
同意: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提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应诉管辖
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受诉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违背级别、专属管辖的除外)
先立案的管辖,后立案的裁定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