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管理,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存款挂失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挂失的范围
存款户(含个人储蓄和对公存款户)遗失存单、存折、预留印鉴的印章,账户的密码及支票均可到信用社办理挂失。
二、挂失的条件
1、存户办理挂失时,对公的应持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属个人储蓄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存款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代办挂失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信用社根据存户提供的资料,确认存款未被支取和未被冻结止付后,方可受理申请。
3、信用社在受理挂失申请(包括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前,账户内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信用社不负赔偿责任。
4、密码挂失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存款人确实不能前来需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的须出具证明(如医院的病重、瘫痪证明、村委或居委证明、代理人与存款人的关系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5、预留印鉴全部或其中印章遗失,单位应出具公函,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向信用社申请更换印鉴,单位存款印鉴是有关人员名章的,单位公函证明,是单位公章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函证明。
6、存户因财产纠纷不予挂失。存款人死亡,继承人申请挂失时,必须持公证部门或人民法院签发的财产继承权证明书以及本人身份证件,经确认后方可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申请书及挂失登记簿上必须注明财产继承权证明书的签发单位及号码。
7、挂失必须到原开户社办理。
三、临时挂失
1、客户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电话、电报、信函等方式申请的挂失,均视为临时挂失。
2、客户必须在办理临时挂失后5天内到原开户社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失效。
3、柜员要做好临时挂失登记、记录交复核员审核后保存,并及时做好电脑口头挂失处理。
4、临时挂失不收手续费。
四、挂失业务的处理
(一)存单(折)挂失业务处理
1、柜员根据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核对存户的身份证件及账户的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再办理挂失手续(各种证件需复印留存)
2、挂失申请书各要素必须由挂失申请人填写或确认,在“证件名称”栏,要填写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住址、签发单位等,代理挂失时,要同时注明代理人身份证件的上述相关内容。
3、申请人需在挂失申请书上签字,凭印鉴支取者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原预留印鉴,凭密码支取者则由客户输入密码。
4、挂失业务每笔收取手续费5元。
5、复核员审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加盖开户信用社业务专用章及经办复核人私章,第一联交挂失人,第二联、第三联专夹保管。客户7天后凭有效身份证和挂失申请书第一联换取新存单(折),信用社在为客户办理挂失结清业务时,必须通过挂失换折程序补发新存单(折)给客户,不得以取消挂失后支取现金的形式办理。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二联附挂失登记簿永久保管,第三联作新开户贷方凭证附件,在新存款凭证上注明原账号并加盖“挂失补发”戳记,存折类按最后余额立新账,存单类按
原金额、存期、利率、户名补发新存单。另立新账后注销挂失登记簿。
6、柜员应在挂失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有关要素,经办人、复核人要在登记簿上签章确认,挂失申请书及相关证明专夹永久保管。
7、客户办理书面挂失后,又回已失的存单(折)要求取消挂失时,由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到开户信用社办理取消挂失手续。已补办新存单(折)后又到原旧单(折)的,应收回并注明“挂失作废”字样,按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处理,随当天同科目凭证装订。
8、挂失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等复印件,应要求其本人签名确认,信用社经办人核对后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戳记,并签名(章)确认。
9、存单(折)挂失业务可委托他人前来办理,但在挂失业务结清时,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如存款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存款人瘫痪、无行动能力证明,村委或居委证明、代理人与存款人关系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印鉴挂失业务处理
柜员接到申请送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经同意后,在原印鉴卡上用红笔注明,“××年×月×日印鉴挂失”字样,注销原印鉴并登记挂失登记簿,挂失满10天后,存款人可到信用社办理更换印鉴手续,更换预留印鉴时,
应由法人代表本人办理,或取得有效授权,旧印鉴卡及申请书第一、三联随传票装订保管,申请书第二联及其他相关资料粘贴在手工登记簿上永久保管。(三)支票挂失业务处理
1、柜员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输入电脑,查明挂失支票确未付款后才能受理挂失,在电脑对该支票作挂失处理。
2、根据《票据法》的要求,挂失人还应在挂失的第二天起3天内到挂失付款地人民法院办理催示公告或诉讼。
3、客户向开户网点提供催示公告或诉讼证明。
4、3天期满后第二天起12天内,开户网点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时,才完成挂失支付的程序。
5、挂失生效60天后,凭法院判决书或支付令办理资金划转。
6、支票挂失后不能再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空白支票或无写收款人名称的支票,信用社不予受理。
五、挂失授权管理
1、各信用社(营业部)办理印鉴和支票挂失业务期满后,在结清挂失业务时,每一笔均经网点负责人
对挂失资料重新审核签名确认后方可办理。即:分社(储蓄所)由网点负责人进行确认,总社由信用社主任或内勤副主任进行确认。
2、在办理存单(折)挂失业务期满后,在结清挂失业务时,挂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柜员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办理,挂失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网点负责人对挂失资料重新审核签名确认后方可办理。即:分社(储蓄所)由网点负责人进行确认,总社由信用社主任或内勤副主任进行确认。
六、罚则
1、违反规定办理挂失业务的,一经查实,联社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从重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
2、如果因违反相关规定办理挂失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相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如经网点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办理挂失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网点负责人视同责任人,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联社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先停岗停职,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附:中国银行储蓄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管理,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储蓄存款挂失业务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挂失的范围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预留印鉴的印章、账户的密码、通信存款的寄存证、个人支票等均可到银行办理挂失。
二、挂失的条件
1.储户办理挂失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代办挂失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银行根据储户提供的资料,确认存款未被支取和未被冻结止付后,方可受理申请。
3.银行在受理挂失申请(包括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前账户内的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4.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银行不受理挂失。
5.密码挂失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6.正式挂失必须到原开户行办理。
三、临时挂失
1.储户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电话、电报、信函等方式申请的挂失,均视为临时挂失。
2.储户可在联网机构申请办理存单(折)的临时挂失;非联网机构储蓄存款的临时挂失,以及印鉴、个人支票、通信存款寄存证、凭证式国债等的临时挂失,储户只能到原开户行办理。
3.储户必须在办理临时挂失后的5天之内,到原开户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失效。
4.柜员要做好临时挂失登记记录,交复核员审核后保存,并调整储户账户冻结状态。
5.临时挂失不收手续费。
四、存单(折)挂失业务的处理
(一)挂失业务的手续
1.柜员根据储户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核对储户的身份证件及账户的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先冻结账户,再办理其他挂失手续。
2.指导储户填写挂失申请书,在“证件内容”栏,要填写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住址、签发单位等;代
办挂失时,要同时注明代办人身份证件的上述相关内容。
3.办理正式挂失时,申请人需在挂失申请书上签字。凭印鉴支取者,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原预留印鉴。凭密码支取者,则由储户输入密码。
4.对挂失金额较大的(按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由各省行自定金额的限度),要影印其身份证件作附件备查。
5.存单、印鉴、普通活折等收取挂失手续费1元,定、活期一本通收取挂失手续费5元。
6.复核员审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加盖印章,将挂失申请书第三联、手续费收据和身份证件交储户。储户7天后凭挂失申请书换取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
7.柜员应在挂失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有关要素,并将挂失申请书的第一联专夹保管;挂失申请书第二联作手续费传票的附件送事后监督审核。
8.事后监督对次日电脑打出的日结报表中的冻结和解冻账户清单进行核对并盖章。
(二)挂失业务的核实
柜员受理挂失后,应对挂失的存款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方式可分为:
1.根据储户提供的内容与开户资料核对,并通过电话与存款人取得联系,证实挂失确属存款人申请办理。
2.存单(折)挂失金额较大的(按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由各省行自定上门调查核实挂失金额的限度,并报备总行零售业务部),应根据储户留存的地址上门调查核实,并由挂失申请人在调查书上签章认可,调查员填写调查结果,交主管审核,若调查结果属实,则在挂失7天后予以办理解付、补发新存单(折)或转存等手续,调查书作为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的附件,永久保管。
3.对挂失人身份证件的核实,可向证件签发机构发查询调查函,根据查询回复时间酌情延长解付、补发新存单(折)和转存时间,但原则不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4.对外地户口、核定身份有困难的储户,可采用所在单位证明及担保或本市户口的居民担保等办法处理。但受理挂失的开户行必须对担保单位或个人进行上门调查,核实担保人的可靠性和是否有经济担保能力。对挂失金额较大的(按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由
各省行自定,但最高担保额不能高于人民币20万元)存款,银行不受理挂失担保,只能进一步核实原存款人的身份证件并确认后,方予办理挂失的解挂处理手续。
5.挂失申请人无论是本地或异地,遇有疑问都应作进一步核实;若发现申请挂失人是假冒,应立即报保卫部门及公安部门查处。
(三)挂失业务的解挂处理
1.储户7天后持挂失申请书的第三联来银行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等手续时,必须由原存款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代办挂失的,应由原存款人和代办人来银行办理,并在挂失申请书的第三联上签字。
2.柜员审核申请书第一、三联上的签字一致后,根据储户的要求办理补发新存单(折)或取现等手续。
3.核销挂失登记簿,将挂失申请书的第一、三联和冻结止扣单送事后监督审核后,第一联永久保管,第三联作存折表外传票附件(如果取消挂失没有传票的,则作为当日冻结和解冻账户清单的附件)。
五、特殊业务处理农村信用社开户行查询
(一)通信存款的客户寄存证挂失
客户寄存证的挂失,可来函办理。客户来函办理挂失,须提供本人出具的寄存证丢失声明、身份证件影印件及约定取款方式所确定的印鉴/签字,银行审核无误后按存单(折)挂失业务的处理规定办理。
(二)个人支票的挂失
1.储户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挂失止付申请书交支票付款行办理挂失,付款行查明申请挂失的支票确未付款后,暂停支付。申请暂停支付后,储户应向支票付款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并向支票付款行提供已经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暂停支付的有效期为12天,当12天期满支票付款行未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时,银行将视同自动取消挂失。
2.在支票丢失后未通知银行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或诉讼手续的,银行凭法院止付通知书办理止付手续,在银行未接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前,支票被冒领的,银行概不负责。
3.个人支票经法院公示后不能再办理撤销挂失手续。
(三)印鉴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