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1999]403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9.12.02
【文 号】银发[1999]403号
【施行日期】1999.1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村信用社开户行查询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
  (银发[1999]403号 )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了解决部分农村信用社剩余资金较多、经营困难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开办特种存款的金额为100亿元,限期三个月。年利率3.06%,到期利随本清。
  二、特种存款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统一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办理缴款手续。未设立县联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开立账户的,可直接到开户行办理缴款手续;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可通过其开户行向人民银行支行划转资金,办理缴款手续。
  三、中国人民银行在“0253金融机构特种存款”科目下设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账户进行核算。
  四、特种存款缴款的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根据辖内农村信用社资金情况,在总行下达的特种存款额度内进行分配。法定存款准备金没达到规定比例(6%)的农村信用社及借用再贷款尚未归还的农村信用社,不得认购特种存款。凡认购特种存款的农村信用社,在特种存款未到期之前,人民银行不得向其发放再贷款。
  附件:农村信用社1999年特种存款额度分配表(略)
  199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