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 
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 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床、牙科综合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机、超声波、仪、消毒柜、文眉机、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基本标准
 
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床、牙科综合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护士资格证电子注册入口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电凝器、吸引器、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激光机、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美容医院基本标准
一、床位和牙椅: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 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每牙科综合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电动吸引器、体外除颤器、麻醉机、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器械柜、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X光机及
暗室成套设备、喷砂洁牙器、光固化机、正颌外科器械、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技工设备、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电凝器、激光机、电子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文眉机、皮肤测试仪、超声波美容机、多功能健胸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洗衣机、消毒柜、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