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名校长培养人选和骨干校长遴选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1.11.11
【字 号】闽教人[2011]99号
【施行日期】2011.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名校长培养人选和骨干校长遴选工作的通知
(闽教人〔2011〕9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属中小学、幼儿园:
福建省教师资格证报名入口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中小学名校长培养工程的通知》(闽教人〔2011〕97号)精神,决定开展中小学名校长培养人选和骨干校长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对象
  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含特殊教育学校和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现任校长、园长。
  二、遴选条件
  具体见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中小学名校长培养工程的通知》(闽教人〔2011〕97号)的有关规定。遴选条件的补充说明详见附件1。
  三、培养人数和推荐名额
  名校长培养人选100名,今年一次性遴选,原则上按中学40名、小学50名、幼儿园10名进行安排。推荐名额按遴选总数的1:1.3比例安排,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骨干校长培养1000名,分批遴选,今年先培养300名,其中中学100名、小学150名、幼儿园50名。遴选名额按培养数量的1:1比例进行安排,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50名幼儿园骨干园长去年我厅已安排各地选派,本次不再遴选。
  四、遴选程序
  (一)名校长培养人选由设区市教育局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根据遴选条件和要求,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我厅。
  (二)省教育厅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地推荐的名校长培养人选进行评审,并对骨干校长人选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三)建议人选名单在福建教育信息网等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众反映的问题,由负责推荐的设区市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省教育厅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入选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