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体育局
【公布日期】2022.05.06
【字 号】闽体〔2022〕138号
【施行日期】2022.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类 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闽体〔2022〕138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体育局牵头制定了《福建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体育局
  2022年5月6日
 
福建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从事中小学生(含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下同)体育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机构设置标准
  (一)组织机构
  1.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标明“体育培训”字样或标明“游泳培训”“篮球培训”等具体体育项目培训字样。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2.章程
  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的其他相关规定。
  3.举办者
  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能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属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
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合作方式,明确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员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是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守法自然人,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大专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的专业管理经验,身体健康,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信用状况良好,享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5.开办投入
  举办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开办费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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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签收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应填写并向民政部门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二)培训场所
  1.属性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设施,实行“一证一址”,不得“一地多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培训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属自有场所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形式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2年。
  2.面积
  培训机构场所面积应能满足培训需要,开办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培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开
办场所面积的2/3。类体育项目每班次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确保场所不拥挤、易疏散。
  3.设施设备
  培训主体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培训项目,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配备基本医疗用品。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室内场地的应定期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
  4.安全要求
  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要对从业人员进行设备操作、消防安保、应急救护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场所要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建立有效的安全防范体系。培训主体应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三)从业人员
  1.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当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及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能力。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师资队伍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相适应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教学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