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东省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热烈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法制保障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开始实施,规范劳动保障巡视工作,预防和查办保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从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日常巡视检查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素质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机制劳动者保障违法行为的工作查处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的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劳动维护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内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谢列德人力资源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资、税务、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合法性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用人单位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出现重大劳动违法保障违法事件时,应当到场了解情况,根据管理职责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到工会关于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报告,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
      第七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劳动用工运营管理,接受和配合法制保障监察。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依法引导、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配合确保做好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打击报复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
      第三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高教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风险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督促在职人员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证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规范性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县级的人力资源失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风险保障监察法制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劳工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保障有效、全面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所需要的场所、装备等条件。
      第十一条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稽查机构中实施劳动风险保障监察的人员(以下简称农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统一的
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当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十三条社会保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风险保障监察职权受法律行政权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三章劳动劳动法保障监察预警监控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
      (一)职工名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弱势体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常住地址及现住址、、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加班费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明定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第十五条《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的实习、向国生单位接收实习、见习人员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工单:
      (一)实习、见习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与现住址、,实习学生所在学校、是否顶岗实习,以及实习、见习的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实习、见习时间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实习、见习工作时间的记录。
      (三)报酬台账。包括报酬、补助、补贴的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