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7.07
【字 号】桂教职办〔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职改办,区直有关厅局职改办: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桂人社规〔2018〕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我区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广西境内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不在广西境内的高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的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四)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申报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2021年广西公务员考试公告
  (六)在区外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
  (七)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应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及时转评职称。转评提供的能力条件、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应与所申报系列(专业)相符。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可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二、申报评审相关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使用本校制定的评审条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等文件精神,将我区高校教师、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等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桂职办〔2019〕52号、桂职办〔2019〕53号)中部分“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进行调整,具体内容为:将具有硕士学位,申报副教授的最低资历年限从原来的4年调整为5年。将我区高校社会科学研究、高校自然科学研究等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桂职办〔2014〕151号、桂职办〔2014〕152号)中部分“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进行调整,具体内容为:将具有硕士学位,申报助理研究员的资历年限从原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调整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申报高校社会科学研究、高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继续使用2014年自治区出台的高校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桂职办〔2014〕151号)、高校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条件(桂职办〔2014〕152号)或本校制定的评审条件。继续使用2014年自治区出台的高校社会科学研究、高校自然科学研究评审条件的高校,可在职称评审中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探索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范、创作作品等多种成果形式,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
  (三)各高校应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职称评审政策要求,坚持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基本要求,不将出国出境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不以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判断的直接依据。各高校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不得设置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将入选人才称号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
  (四)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五)充分认识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性,把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特点,高校教师系列相关评审会在职称评审中要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分类评价的要求。
  (六)各高校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高校在评审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评审职称系列及范围、不得降低评审要求、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进行评审。高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职称系列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各高校任何单方面对评审政策所作的修改调整视为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自行承担。
  (七)申报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教育教学课题及其他业绩成果统计截止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1年8月31日。
  三、评审时间安排
  各高校原则上应在2021年7月底前印发部署文件,并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备案,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本年度自主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材料2021年12月10日前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备案。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2021年,高等学校教师、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高校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等4个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由全区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暂不具备评审资格条件的职称系列,可采取委托评审(附件1)、联合评审(附件2)等方式进行。符合除上述4个系列外职称评审条件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由高校按规定推荐到相关系列评审会评审。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符合规定学历、资历要求的,可直接申报副高及以下职称。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规定直接评审高级职称。海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9号)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未取得职称直接申报中初级职称的,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第二章第八条有关规定。
  五、岗位职数使用计划
  (一)公办高校职称评审须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衔接,公办高校须在核定的人员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自主确定当年岗位职数使用计划。各级评委会评审通过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年
度岗位职数计划使用数。委托评审的公办高校须在开评前将评审岗位使用计划报送至相关评委会,并纳入本校年度岗位职数使用计划范围。
  (二)民办高校可参照同类型、同层次公办高校岗位结构比例自主确定当年评审指标。
  六、评委及评委库管理
  各高校应落实高级评委库动态调整要求,及时推荐符合条件的第一层次专家入库,将不符合要求或出现问题的专家调整出库。各级评委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高级评委会开评前需统一组织学习自治区职改办制发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培训课程》。高校各系列各层级评委会评委由学校评审监督委员会、职改部门按规定随机抽取。
  七、其他评审相关要求
  (一)2021年全区高等学校职称评审统一使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申报人通过登录“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进入“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网址:/splash,技术*************。申报人在申报系统相应栏目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作出承诺。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在各级评委会开始后补充提交的材料不作为本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