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7]34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发布日期】2017.08.2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73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15号)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54号)精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9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我省2017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前,《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药品,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暂按原规定执行,待
我省2017版药品目录发布后,按新规定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删除的品种不再执行。
  三、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纳入药品乙类目录范围,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支付标准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市要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个人自付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并报省厅备案。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做好我省大病保险制度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纳入国家药品乙类目录范围内谈判药品的衔接。对在我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现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国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的药品,实行过渡期政策,按原规定执行到20171231日。各市要做好过渡期的政策衔接工作,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再按乙类药品政策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助,确保参保人员实际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工作,于8
31日前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确保91日起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国家确定的谈判药品名单请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各市在目录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821
  附件1
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535个,包括西药1297个,中成药1238个(含民族药88个)。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
  (二)《药品目录》收载的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药品分类及分类代码执行《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行业标准。药品分类西药主要依据解剖--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具有多种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用途分类。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四)西药、中成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制剂通则的基础上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合并归类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合并归类的剂型
包含的具体剂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