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第六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1.05.24
【文 号】工信部联消费[2011]259号
【施行日期】2011.05.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第六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消费[2011]25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文化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民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8个部委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2个行业组织联合开展第六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文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评审工作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评审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参照部级层面评审组织架构确定(青海省除外),要按照《第六届中国工艺美术
大师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申报范围、申报资格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地区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
  (一)申报材料
  申报者须填写《第六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评审表》(简称《申报表》),准备有关业绩、成果、学历、职称、荣誉称号证明的复印件等书面材料,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三套);如有已经发表的具代表性的著作和论文可另附一套;并选择主要由本人设计并制作的实物作品(简称申报作品)3件(套),按要求上报各地方牵头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