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1.22
【字 号】大人社发〔2018〕31号
【施行日期】2018.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8〕31号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22日
 
大连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及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和本市自主评审单位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条  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有效制约、全程监督的原则,根据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人才培养和使用。
  第四条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综合管理,其中人才资源开发处负责制定职称评审政策、监督政策落实,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职称评审制度建设、评审专家管理、评审工作指导和监督以及评审结果核准、公示、发证等具体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承担评审的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及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并接受省人社厅、市人社局的监督。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政策咨询、申报受理、资格审核等工作,并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做好评审材料推荐报送工作。
 
第二章 评委会与评审专家
  第五条  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并确定职称评审结果的组织,由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建,在核准备案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评审范围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各级评委会均可代评同系列同专业低层级的职称。
  评委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职称申报、审核材料、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并接受省人社厅、市人社局指导监督。高级评委会由省人社厅核准备案,中初级评委会由市人社局核准备案。未经核准备
案的,不得自行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其委员一般分别为25人以上、20人以上、13人以上。评委会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高级、中初级评审例会应出席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13人。
  第八条  评委会委员是受聘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专业评审专家。正高级评委会委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5年以上。副高级评委会委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副高级职称5年以上或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其中正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中级、初级评委会委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高级职称,其中中级评委会委员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其他情况,由市人社局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调整。
  第九条  评审专家由市人社局统一负责选聘,按照本人同意、单位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推荐、市人社局审定的程序进行。受聘的评审专家应接受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根据所评审系列(专业)的职称政策和评审标准,独立行使评审权,客观公正进行评审。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受理
  第十条  职称评审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在开展评审前,市人社局、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应将评审标准和评审系列、专业、层级、范围、方式及申报时间、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发布,自主评审单位在本单位发布。
  第十一条  本市申报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申报。本市申报人员可在个人档案归属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申请,并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网上申报统一采用市人社局职称评审管理信息平台,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和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使用。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成立考评领导小组进行联审,综合考评申报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经审核合格的须在单位集中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履行推荐手续。
  (三)主管部门审查。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人员材料逐级上报,按照隶属关系经
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职称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推荐到评委会办事机构;自主评审单位直接报本单位评委会办事机构。
  (四)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经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系列(专业)、层级分别向省级、市级评委会报送推荐。申请直报、破格参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报评材料由市人社局复审确认。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重点审核申报材料内容与原件是否一致,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等。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员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提交评审例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参加省直主管部门评审的申报人员,在完成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程序后,应在省级评委会报送材料截止时间的前一周,将申报材料送至本市对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由其会同市人社局审核推荐后,报送至省级评委会办事机构。本市不设评委会的,由市人社局直接审核推荐。
  第十四条  对省内未组建评委会的系列或专业向外省申报委托评审,高级资格委托评审由省
人社厅出具委托函,中初级资格委托评审由市人社局出具委托函。在连中省属或外省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市申请职称评审的,应提供原单位所在地省级人社部门出具的委托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