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5.14
【字 号】宁人社[2014]68号
【施行日期】2014.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主题分类】劳动合同
正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2014〕68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0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工作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国家人社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操作性的重要部颁规章,对于完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框架、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结合贯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认真开展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工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以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行式,广泛宣传《暂行规定》内容。7月底前,要组织开展分类培训指导。一是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知识巡回辅导培训。市局将会同国资、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组成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巡回辅导组,
分片实施。参加对象为市属产业集团及直属企业、区(园区)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专职人员职业技能公益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劳务派遣从业资格证书,明年底过渡到国家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区(园区)也要对所属街道、社区从事劳动保障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组织培训。同时,要通过送法上门、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指导服务,帮助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准确理解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回答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二、扎实开展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调查工作
  根据省厅统一部署,我市将从5月初开始,对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调查对象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组织,重点是派遣劳动者5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各区(园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的优势,对辖区内劳务派遣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指导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认真填写调查表,确保调查情况的真实性。
要健全管理台帐,完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实时掌握劳务派遣情况。调查总结、报表及相应电子文档于5月26日前分别报市局劳动关系处和劳动监察局。
  三、切实做好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方案备案工作
  要认真落实《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要求,督促本地区各类用工单位严格在规定比例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短期内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存在困难的用工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尽快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实施调整用工方案,于2016年3月1日前逐步降至规定比例。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的备案工作。市局将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工作通告,明确有关要求。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用工单位,应认真填写《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表》,并提供调整用工方案文本、劳务派遣职工名册、确定和公示辅助性岗位的材料、劳务派遣协议及与本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等,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备案申报后,应出具《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行政建议书》,跟踪方案执行情况,载入用人(工)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各区(园区)于9月26日前向市局劳动关系处报送备案工作总结。
  四、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管理
  各级要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与贯彻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全面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对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管理台帐,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行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工伤认定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相关责任,督促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依法履行劳务派遣协议;对跨社会保险统筹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要指导督促其按照省人社厅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落到实处;对没有取得合法资质或者退出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健全符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要求的岗位管理、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比例在“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履行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实行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享受社会保险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平等
权利;用工单位要督促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劳务派遣协议、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要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管理,引导劳务派遣单位规范经营,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即将制发的劳务派遣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规则,探索成立劳务派遣行业协会,10月底前在有条件的区先行先试,年底总结经验后全市推广,并筹建南京市劳务派遣行业协会。
  五、大力加强专项执法检查和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按照省厅统一部署,我市于10月份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对劳务派遣单位重点查处未经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对用工单位重点查处超三性岗位用工、超比例单位新用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对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要依法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对劳务派遣领域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加强预判,对发生涉及劳务派遣的争议,要依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审慎稳妥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要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组织领导,增强工作预见性,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施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园区)要将本地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局报告。
  联系人:万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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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调查表
  2.用工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调查表
  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表
  4.劳务派遣用工备案行政建议书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