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 号】鲁人社规〔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职业培训领域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43号)要求和我省实际,决定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方式,现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延续、终止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本通知所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类培训机构。
  二、审批部门及审批权限
  冠以“山东XX职业培训学校”“山东XX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称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审批机关负责,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由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三、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等规定的办学条件。
  四、申请材料清单
  (一)《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报告》(见附件2)一份;
  (二)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一份,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一份;
  (四)《山东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一份。
  举办涉及消防、保安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五、告知承诺审批程序
  (一)申请。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
  (二)告知。审批机关根据《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山东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诺书》,一次性告知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内容和事项。具体包括: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3.政府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事项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4.政府部门认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解释、说明、申诉的渠道;
  5.其他告知内容。
  (三)承诺。举办者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与承诺不符的将被视同为“提交虚假材料”,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已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标准、条件和技术要求;
  2.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3.签署章程、协议内容合法并已依法签署、生效;
  4.遵守法律法规,不开展未经许可的办学活动,从事的办学活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5.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6.所作承诺是举办者真实意思的表示。
  (四)审批。审批机关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办报告和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核,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作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举办者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行政审批。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举办者自行撤销申请的,审批机关终止办理程序。
  (五)登记。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照《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鲁教民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登记。
  六、管理监督
  (一)加强审批管理
  1.审批机关在作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后三个月内,对举办者承诺的涉及行政许可的办学条件等审批事项开展实地核验。有必要的,可以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根据设立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小组组建及审核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期限。举办者应当按照设置标准规定的办学条件提供相应书面材料、办学场地及设备设施备查。
  2.达到承诺条件的,举办者可继续开展办学活动。因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以及因违诺失信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举办者依法承担。
  (1)举办者在检查中拒不提交符合办学条件的备查材料、存在故意作假行为以骗取办学许可的,认定为虚假承诺失信行为,审批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直接撤销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按照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存在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记录的举办者,申请本审批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2)举办者未完全满足办学条件的,认定为未履行承诺,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
节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学员,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审批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撤销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
  (二)加强办学监管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及时按照“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对不涉及行政许可的招生、培训等办学行为进行监管。发现举办者不具备承诺的办学条件、故意作假骗取办学许可,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应当撤销办学许可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审批机关出具监管建议书,由审批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