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03.18
【字 号】青人社厅发[2014]29号
【施行日期】2014.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4〕29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发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务派遣,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明确劳务派遣关系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性,抓住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大力抓好宣传引导和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开展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培训,帮助系统内干部职工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劳务派遣监管能力和水平。要主动会同当地国资委、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加强对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工会工作者培训,进一步增强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要积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站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内容,重点宣传解读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用工比例及其过渡期、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积极稳妥实施劳务派遣用工规定
  (一)过渡期安排。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可以有两年过渡期,即从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2012年12月28日)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二)过渡期调整用工方案的备案程序和内容。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备案管理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用工调整备案手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管企业和中央驻青企业的备案手续,其他用工单位的备案一律实行属地管理。
  2、备案内容
  备案时,用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集团总公司的总体用工调整方案;
  (2)劳务派遣转正方案;
  (3)业务外包方案;
  (4)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方案;
  (5)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情况方案。
  (三)依法规范用工单位用工行为。各地对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的,要指导其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原有劳动关系问题,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用工单位通过业务外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要指导其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范发包等活动,依法做好已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防止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暂行规定统筹规范用工单位退工行为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避免出现大规模退工或裁减人员,确保过渡期内用工调整平稳有序进行。
  四、加大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力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结合起来,全面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行为和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进一步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要指导和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按照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执行试用期规定,做好相关经济补偿的支付工作,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工伤
认定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相关责任。对退出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与用工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对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法定情形下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工作。要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符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要求的岗位管理、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督促其严格在“三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平等享受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的权利。要充分发挥劳务派遣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指导服务和监督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