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 号】黑人社规〔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9〕9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精神,进一步激发我省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业务范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二)行政许可主体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3.依法取得工商
营业执照;4.有3名及以上具有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应的职业资格专职人员。一般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参加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具备人力资源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等情况,皆视同满足该条件;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申请书;2.机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营业执照;5.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或参加从业人员培训或具备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专业知识的证明材料。
  (五)行政许可程序和时限
  1.申请。申请人申请,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构申请。
  3.审核。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办理。
  4.决定。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批准后10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送达申请人。
  6.公告。审批机关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发布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自发证之日起5年。许可证期满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凭5年盖章有效的年度报告公示记录换发新证。
  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管理工作
  (一)备案的业务范围以及实施备案的部门
  《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备案申请书;2.营业执照。
  (三)备案程序和时限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回执。
  三、做好书面报告管理工作
  (一)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书面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隶属关系等。
  (二)变更登记事项书面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变更事项书面报告并提供已更新换发的营业执照;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
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提交工商注销登记证明;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四、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一)年度报告内容及时限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或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如实报告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
  (二)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及时限
  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等年度报告内容进行公示;对于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各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6月30日前公示本辖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