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12.08
【字 号】大人社发〔2010〕162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关于大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大人社发〔2010〕162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工资。
  (一)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津贴补贴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将现行物价福利性补贴、工资性
津贴等项目予以归并。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学校所在区市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核定,即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同一区市县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水平要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予以适当倾斜。
  (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着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行政区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设立岗位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项目,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确定。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各学校的不同情况,统筹核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搞活内部分配的指导性意见,参考岗位(职务)、能力水平和贡献大小等因素设立津贴项目和标准,各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分配办法和方式。
  (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五)学校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分配办法需经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四、实施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五、相关政策
  (一)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根据规定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建立校长津贴和班主任津贴,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按学校实际设立岗位按月发放。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纪发〔2009〕13号)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参照各区市县机关退休费标准统一确定。
  (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六)学校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和规范后津贴补贴(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和月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含校长津贴和班主任津贴)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所得税和住房提租补贴等项目的计提基数;退休人员以基本退休费和退休人员补贴作为住房提租补贴计提基数。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区县为主,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要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市级财政履行对县级财政资金补助的责任,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
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具体发放办法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确定。
  七、组织实施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现有的津贴补贴进行清理,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要抓紧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认真指导和严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政策,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各区市县每年年初要将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三)各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工资纪律。绩效工资实施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区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教师队伍稳定,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