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紧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12.02
【字 号】桂人社发[2010]210号
【施行日期】2010.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合同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抓紧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0〕21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下发以来,我区在各地、各行业事业单位中逐步推行了人员聘用制度,部分区直单位和市、县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签订率达80%以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年年初部署,争取今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我区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推行工作进度,完善单位与受聘者之间聘用关系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是当前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确立区别于机关公务员制度和企业劳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聘用合同是人员聘用制度的核心,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
的文本,是单位用人与个人择业合法性的依据,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人事争议的依据。通过聘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关系转变。各各市、各部门要从进一步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用人行为,切实维护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的范围和对象
  根据国办发〔2002〕35号及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等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全区事业单位及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外),与本单位在职在编(在编制册内)的工作人员均须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可视其实际情况,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的政策依据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发〔2006〕22号)、《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样式)〉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8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四、聘用合同签订的有关事项
  (一)聘用单位与受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样式)》作为范本。合同(样式)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下载。除合同(样式)所列内容外,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增加有关条款;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聘用单位按规定留存聘用合同,并依据相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工资、社保等有关手续;
  (三)聘用合同期限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高、中、初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暂未明确的工作人员,可暂按高、中、初专业技术岗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待具体岗位等级明确后,再签订补充协议或岗位聘书,作为合同补充文本;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等三部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正高、副高、中、初级岗位工资分别暂按四、七、十、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执行。事业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按现行工资政策执行;
  (六)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受聘人员经济补偿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五、完成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时间要求。全区事业单位及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外),须于2010年12月25日前,与本单位在职在编(在编制册内)的工作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由自治区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相关表格后,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见附表)。
  六、加强对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已经列入2010年度自治区年终绩效考评指标,并列入了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责任状》。各市、各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要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与当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统筹组织实施,加大指导力度,确保所属事业单位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完成聘用合同签订目标任务,同时做好聘用合同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文件资料的建档工作,以备自治区开展相关工作督查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