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9.2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字 号】黑人社函[2011]500号
【施行日期】2011.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1]500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黑人社发[2011]41号)和《黑龙江省“55139”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黑人社发[2011]57号)精神,落实我省高技能人才发展目标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引领作用,今年全省将建立12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现就有关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规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发挥企业和院校培训基地的带动作用,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扩大各类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整体推进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一)选择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的大型骨干企业建设3-4个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选择专业实习设备先进、师资力量强
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职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设8-9个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对已建立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进行重新认定,建立年检评估制度,实行优胜劣汰机制。
  二、认定范围
  (一)符合认定条件,申请建立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企业。
  (二)经批准已建立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新认定。
  三、认定原则
  省厅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单位和已建基地进行认定。